商标注册权纠纷(案例)
A厂从2000年开始在其衬衫上使用“天妃”商标,2001年B服装厂也开始使用“天妃”商标。2003年5月,B厂的“天妃”商标被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其核准的产品为服装等。2004年1月,乙厂发现甲厂在衬衫上使用“天妃”商标,容易引起消费者的误解,因此甲乙双方发生纠纷.请回答以下问题:(1)甲厂和乙厂哪一个构成了侵权?为什么?(2)侵权行为是什么时候开始的?请说明理由。(3)侵权能否继续使用天妃商标?请提出可行性建议。1。A厂侵权, 《商标法》保护注册商标,B厂商标已被法律注册保护
2.第三十七条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因此,注册批准日期为侵权日期
3.侵权无权继续使用该商标。
建议:
1、与商标所有人签订许可合同,支付使用费,使用商标。但其产品质量由商标专用权人监督,商标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2.与商标所有人签订转让协议,共同向商标局申请。经核准公布后,受让方享有该商标的专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