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商标优先权(商标中的优先权)
2021-06-21 20:27:34

商标注册优先权原则是怎样的?

优先权原则源于1883年签订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巴黎公约》),其目的是方便缔约国国民在本国申请专利或商标后向其他缔约国申请。《巴黎公约》第4条规定,任何人在本联盟一个国家正式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或其权利继承人,在首次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在其他国家就同一商品申请商标注册时,享有优先权。中国于1984年11月14日加入《巴黎公约》,优先权的概念从此在《商标法》中得到体现。在2014年5月1日实施的新《商标法》中,第25条规定了“优先权”的内容。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首次在外国申请商标注册之日起六个月内,以同一商标在中国就同一商品申请商标注册的,可以依照该外国与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所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享有优先权。申请人首次在国外申请商标注册的日期称为优先权日。对于受优先权保护的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日期不受在中国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日期的约束,以优先权日为准,即在外国首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日期。所以申请日期先来后败是必然的。此外,《商标法》第26条还规定了另一种优先的情况。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认可的国际展览会上展出的商品首次使用该商标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在该商品展出之日起6个月内享有优先权。这是国际展览中对商标的临时保护措施。值得注意的是,商标优先权不是自动产生的,而是需要商标注册申请人主张的。要求优先权的申请人在申请商标注册时必须作出书面声明,并在3个月内提交相关证明文件。符合《商标法》第25条内容的优先申请人需提交首次备案的商标注册申请文件复印件,符合《商标法》第26条要求的优先申请人首次在国际展览会上使用的商标。需要提交展示商品的展会名称、展示商品上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展会日期等证明文件。未按照规定提交书面陈述或者逾期未提交证明文件的,视为未主张优先权,不能享有优先权日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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