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1日凯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的潘某某涉嫌侵犯“中华”、“贵燕”、“贵州茅台”、“西九”、“郎”、“剑南春”注册商标专用权案,案值4.8万元,5月1日前结案。没收侵权物品:“中华”“贵燕”48件,“茅台”“西酒”“郎”“剑南春”65瓶,罚款2万元。
该案因群众举报而查获,案发地位于凯里市宁波路33号,当事人将侵权产品暗藏于经营场所墙壁夹层内。上述产品经贵州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中華”、“贵煙”、“贵州茅台”、“習酒”、“郎”、 “剑南春”注册商标持有人:上海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贵州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鉴别,证明当事人用于销售的涉案产品,使用的注册商标、厂名厂址均与本公司使用的注册商标、厂名厂址相同,但该产品不是本公司生产,属假冒本公司产品。当事人自始至终提供不出涉嫌侵权产品的合法来源,对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供认不讳,分别在上述注册商标持有人的鉴别结论上签字,认可鉴别结论。
凯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销售假冒“中华”、“贵燕”、“贵州茅台”、“西酒”、“郎”、“剑南春”酒,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上述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