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审结保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健公司)诉嘉人(厦门)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人公司)、李、北京三益六世都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维持一审判决,即: 梅婷嘉仁公司立即停止侵犯梅婷健保公司“梅婷”系列商标专用权,赔偿梅婷健保公司经济损失
梅婷健保公司认为梅婷嘉仁公司生产销售的文胸、内衣等商品,商品包装、合格证、吊牌、吊牌扣等。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类似于梅婷保健公司注册商标“梅婷”的“梅婷佳人”、“梅婷佳人”等商标,上述梅婷佳人公司生产销售的商品与“内衣”等经梅婷保健公司批准使用的商品构成同一商品,据此,梅婷保健公司起诉销售平台庭美佳人公司、李某、JD.COM公司, 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责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200万元。
廷美嘉人公司辩称,其经授权取得第号“婷美佳人TINGMEIJIAREN”商标使用权,该商标为“中文+拼音”的组合商标,实际使用的为“ 婷美佳人”标识,婷美佳人不存在故意突出使用“婷美”,攀附婷美保健公司“婷美”商标声誉的行为。
法院认为,梅婷嘉仁公司在其经营活动中生产和销售的文胸产品上使用“梅婷嘉仁”及相应的图形标识可以起到识别商品产地的作用,因此本案涉及的梅婷嘉仁公司使用涉嫌侵权的标识属于商标使用。梅婷保健公司要求保护的商标的批准使用范围包括医用紧身胸衣等。梅婷嘉人公司生产销售的被诉商品是文胸,两者之间有类似的关系。保健公司要求保护的“”系列商标均为和涂的商标,其中“”字为突出的标识部分。在涉案货物、包装和标签等上使用“梅婷嘉人”及相应的图形标识。是梅婷保健公司注册商标直接使用的重要标识部分。梅婷嘉人公司在其生产和销售的文胸标签和证件上使用被控侵权标识,容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解。因此,梅婷嘉仁公司侵犯了梅婷保健公司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综上,一审法院责令梅婷嘉仁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梅婷健保公司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33万元。梅婷保健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北京捷诚信通知识产权公司——23年专业经验;狼勇士队,德云社,体彩值得信赖的合作伙伴,国家商标,专利资格。
热线:010-
400-001-1005
【杰正通小技巧】
文中图文来自网络,属于版权所有者。如果涉及侵权,请联系我司,立即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