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的原则(商标法规定的商标注册原则)
2021-06-21 20:17:58

商标注册五原则

1.自愿注册和强行注册相结合准则。中国大多数商标采纳自愿注册准则。国家法令、行政法规规则有必要运用注册商标的产品(主要指卷烟、雪茄烟、有包装的烟丝)的生产经营者,有必要请求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产品不得在商场销售。

2.明显准则。请求注册的商标,应当具有明显特征,便于辨认,并不得与别人在先获得的合法权利(如外观设计专利权、姓名权、著作权)相冲突。

3,商标法律标准。商标注册申请不能被法律制止的标志。使用地名的注册商标持续有用。未经授权,代理人或代表人将以自己的名义注册委托人或代表人的商标。委托人或代表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停止使用。如果商标中有该产品的地理标志,且该商标并非来自该标志所标示的区域,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停止使用;但是,注册是善意取得的,仍然有用。

4。在审核商标注册请求通知书时,坚持请求第一、申请第二的原则。两个以上商标注册申请人在相同或者近似的产品上申请注册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应当初步审定并公告在先申请的商标;同日请求、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商标的,驳回他人的请求,不予公告。

5。停止域名抢注的指南。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

:如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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