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防止原法定代表人向公司转移民间债务,公司决议变更法定代表人后,应尽快办理工商登记,同时收回公司公章。
案例
1简介。梁丽华,婺源县万寿山公墓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2。2011年至2012年,梁丽华向东光明借款,并分别发行了万寿山公司担保的《承诺书》,并于2014年补充了借条。
3。2014年1月30日,梁丽华将其股权转让给福寿源公司。
4。2015年1月5日,万寿山公司召开股东会和董事会,确认股权转让,免去梁丽华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职务。2015年2月9日,进行工商变更登记。
5。2015年2月6日,梁丽华以法定代表人身份,擅自在借条上加盖万寿山公司公章。
VI。东光明起诉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裁定万寿山公司偿还贷款。一审法院判决万寿山公司偿还贷款。
VII。万寿山公司不服,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驳回万寿山公司的诉讼,维持原判。
判决要点
法院不支持万寿山公司的理由是:《承诺书》中,万寿山公司作为承诺人,签字盖章提供实物担保。抵押物虽然没有办理抵押登记,不具有物权效力,但公司已经表明了担保意向。
2015年2月6日,公司虽通过决议解除梁丽华法定代表人职务,但工商变更登记于2月9日完成,无证据证明债权人知晓。
因此,2月6日梁丽华在借条上加盖公章的行为,可视为万寿山陵寝公司向“借款人”东光明出具《借条》,表明其自愿承担本案梁丽华的债务,东光明不反对梁丽华将债务转让给万寿山公司,因此万寿山股份有限公司应对东光明承担还款责任。
总结与建议
公司在通过解除法定代表人的决议后,应尽快变更工商登记。本案中,虽然从公司决议到工商变更登记只有三天时间,但被辞退的法定代表人却借此机会成功将个人债务转移给了公司。为了防止这种现象,不仅要“及时”变更工商登记,而且要“尽快”变更。最好在决议变更当天登记工商变更。
法定代表人解聘后,公司同时收回公章。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后,如未同时变更工商登记,应立即收回公司公章,以免原法定代表人与不知情的第三方签订合同,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相关法律
《合同法》
第四十九条代理权终止后,行为人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对方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第八十四条债务人将合同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债权人的同意。
《公司法》
第十三条公司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担任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并依法登记注册。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