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12月20日,欧盟会议通过了《欧洲共同体商标条例》,简称CMTR。英国、德国、法国、意大利、西班牙等欧盟国家开始在所有欧盟国家实施商标制度(截至2013年7月1日,欧盟已扩展至28个国家)。1996年1月1日,欧盟商标局开始受理欧盟商标申请。欧盟商标保护期为十年,可以续展,每次续展的保护期为十年。欧盟商标申请人不限于欧盟成员国国民,《巴黎公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其他成员国国民也可以申请。
欧盟商标注册提交材料如下:
1.法人申请:附《营业执照》或有效登记证明复印件1份自然人申请:附个人身份证明文件1份
2.填写申请表1份,申请表必须由申请人签署或由代理人签署
3.商标图样5份,图样必须清晰、纸质好。(如是彩色商标: 递交1份黑白稿,5份彩稿;规格要求:不得小于 5cm×5cm,不得大于 10cm×20cm)
4.列出注册的商品或者服务,指出商标类别
5.申请人必须在商标注册委托书上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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