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
。为了方便商标注册申请,规范商标电子申请行为,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制定了《关于商标电子申请的规定》。现予公布,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特此宣布。
国家知识产权局
商标电子申请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商标电子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号文,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在线服务系统开通的各类商标电子申请服务。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商标电子申请,是指当事人通过商标在线服务系统以符合要求的电子文档形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的商标申请。
商标文件电子交付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通过商标在线服务系统,以电子文件的形式向当事人交付商标文件。
第四条 当事人提交商标电子申请或者接受商标文件电子送达的,应当依照本规定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签订《商标网上服务系统用户使用协议》(以下简称用户协议),通过商标网上服务系统进行用户注册,按要求填写的用户信息应当真实有效。
第五条当事人可以自行办理电子商标申请,也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代理机构应当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签订用户协议。
未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共同申请注册同一商标或者办理其他共同商标事宜的,应当由《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所称的代表人提交商标电子申请。
第六条提交电子商标申请文件或者资料,应当遵守规定的文件格式、数据标准、操作规范和传输方式。
第七条提交商标电子申请文件或材料的日期以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在线服务系统收到商标电子申请文件或材料的时间为准。商标在线服务系统未能正常接收的,视为未提交。
第八条提交的电子商标申请文件或材料的内容以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档案和数据库记录为准,除非当事人有证据证明记录有误。
第九条当事人提交电子商标申请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不再受理以纸质形式提交的与本申请相关的后续材料,但如有必要,可要求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相应的纸质材料和物证。
第十条国家知识产权局电子交付商标文件之日视为自文件发布之日起15日。
第十一条国家知识产权局以电子方式送达的商标文件,当事人应当及时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在线服务系统进行查询;未经注册或者核对的,不按照《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的规定交付,也不再以公告方式交付。
第十二条《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关于商标申请和商标文件的所有规定均适用于商标电子申请,但书面形式提交的商标申请和商标文件除外。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注: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