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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唐恒、通讯员隋工商报道:13日,记者从广州市工商局了解到,广州市工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法律法规发布《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以下简称《关于促进外商投资企业注册便利化的意见》),为贯彻落实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深化商业体制改革,优化外资经营环境,激发外资市场主体活力。
《意见》允许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外国投资者的名称或商品名称。对于拟在其名称中使用外国投资者名称或商号的企业,应综合考虑外国历史背景、品牌效应和知名度,最大限度地尊重企业意愿。除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外,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其名称中使用外国投资者的名称或商号。
《意见》允许企业独立表达业务范围。对于不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可参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或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独立表述经营范围,属于新业态、新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可参照原审批机关批准文件中的经营范围说明独立表述经营范围。
《意见》明确简化注册申请材料的表格要求。港澳台自然人可凭身份证、回乡证、台湾同胞证或其他身份证件直接申请工商登记;已入境的外国自然人,可以持有效护照原件直接申请工商登记;外国自然人、外国永久(长期)居留权或港澳台居民可直接以《广州市人才绿卡》申请工商登记。登记机关应当对外国(地区)企业授权签字人的签字进行正式审查,授权签字人变更的,申请人应当提供变更说明文件。
外商投资企业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登记机关应当向商务主管部门领取批准文件并办理登记;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安排》服务贸易协议项下投资服务业的,登记机关应当收集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港澳服务提供者投资备案文件并办理登记;对于尚未明确是否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新业态、新行业,申请人提交备案证明的,予以登记。
《意见》规定,内资和外资企业要同时办理类型转移。简化内资和外资公司之间的转让流程,企业提交一套表格和申请材料即可同时办理相关注册手续。内资公司自然人股东变更国籍的,不变更公司企业类型,无需办理变更登记。内资和外资合伙企业可以参照内资和外资公司相互转让的要求。
《意见》提出审核流程简单快速。全面实行“统一审批、一体化管理”的企业登记制度,由同一登记人员负责受理、审批等各方面业务。申请设立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应提供“快速通道”,优先办理、允许注册、等待设立。
《意见》明确实现工商备案和工商登记一体化。与商务部门建立沟通合作机制,对不涉及外商投资准入专项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实行“一套表格一次办理”,实现“无纸化”、“零会议”,促进外商投资企业信息共享和联动管理。
《意见》鼓励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转制为企业。指导拟从事营利性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转制为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或有限公司。对于合格的外国合作伙伴或投资者,可以实施“落地许可证”。投资者身份证明、场地使用证明等材料已提交的,无需重复提交,可直接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意见》明确推行商事服务“跨境通”。积极服务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服务两岸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一带一路”建设,依托“人工智能+机器人”全程电子化商事登记模式,为拟在广州市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人提供更加便利的商事登记服务。先启动“穗港通”、“穗澳通”,再推行“穗台通”。计划3-5年内逐步推广到“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及地区,实现商事登记“跨境通”,构建“绿色通道”为国际化便利化市场准入环境服务。
作者:唐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