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人
商标申请人可以直接提交网上商标申请,也可以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直接提交网上商标申请的申请人应当符合《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不违反《商标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具备网上支付商标申请费的技术条件。网上申请商标的商标代理组织,由企业登记机关依法登记,并向商标局备案。
二。驳回网上申请
因技术原因,商标申请人或者商标代理组织在下列情况下不得提交网上申请:
(一)商标局公布的《自然人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注意事项》所规范的商标注册申请;
(二)有优先权诉求的商标注册申请;
(三)人物肖像的商标注册申请;
(四)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商标注册申请;
(五)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项目没有列入《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的商标注册申请;
(六)外国人或外国企业作为商标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未委托商标代理组织提交的商标注册申请。我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商标申请人参照本项规定办理。
(七)其它暂不宜采用网上申请的商标注册申请。
三。费用交付
商标申请人直接提交商标网上申请的,在提交商标网上申请时,应立即使用其授权付款人的银行卡在线全额支付商标费用;商标代理机构网上申请商标的,应当提前足额缴纳商标费用。商标局对支付方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其他注意事项
商标申请人直接提交商标网上申请的,商标局收到符合要求的电子申请资料,随着申请提交成功,全额支付商标申请费;商标代理机构组织网上商标申请的,商标局在收到符合要求的电子申请资料后,认为申请已经提交成功。
提交网上商标申请的,商标申请日期以商标局收到电子申请成功数据的日期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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