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范围是有限的。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他人使用相同或类似的标志作为注册商标不构成侵权。
这些具体情况主要分为以下几类:
1.描述性使用。
描述性使用是指在他人注册的商标中使用文字或图形善意地描述自己商品或服务的特征和来源的行为。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注册商标含有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标明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等特征,或者含有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允许描述性使用,因为其使用的表面属性元素属于自然界或社会中已知的范畴,并非注册商标所有人的智力活动所创造。
2.指示性使用。
指示性使用,是指在他人注册商标中使用文字或者图形,表明自己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能够与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相匹配,或者表明自己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功能、用途、原材料、制造工艺或者服务对象,而不致使消费者混淆该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
3.在先使用。
在先使用是指在申请注册商标之前,他人已经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提供者中使用了相同或者类似的商标。
如果他人以前使用过并产生了一定的影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在先商标使用人在原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上与众不同的标识。其他人实际上已经将成本投入到标志的预先使用中,向市场出口商品或服务,发挥了独特的作用,并积累了一定的商誉。虽然继续在原有范围内使用可能会给市场带来混乱,但如果仅仅因为在先用户未注册而剥夺其使用权甚至商誉,则违背了市场公平竞争的秩序,也违背了商标法的立法意图。
4.商标权用尽。
商标权利穷竭,又称商标权利穷竭,是指商标注册人本人或者许可他人将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投放市场后,他人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可以再次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向公众提供,包括为此目的在广告中使用,不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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