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23商标转让(购买商标转让)
2021-06-21 20:08:06

商标是假装转让的。甘肃大叔跑到厦门追回“一号”

2004年,甘肃省张掖市的叔叔郭因为女儿高考状元,注册了“状元”商标。不料,该商标在注册第二年就被冒充郭的人转让给厦门市思明区Y公司,引起轩然大波。

早报记者王磊通讯员杨长萍

注册6年后查询

我意识到商标已经被转让了

2004年7月,高考成绩公布后,郭的女儿在当年高考理科状元。激动之下,他找到甘肃Z商标代理处,口头委托其申请了名为“1号”的第30个商标注册,适用于馅饼、糕点、饺子、馒头面制品、挂面、油条等。

2010年,郭得知其注册商标“1号”于2008年10月7日转让给厦门Y公司,但对此一无所知。郭认为,有的人冒充签订了商标转让合同和声明,原商标注册保存在Z公司,一定是Z公司的管理疏漏导致注册商标被转让。2011年3月10日,郭向公证处申请注销《声明书公证书》。撤销成功后,2013年4月,郭在甘肃法院起诉Z公司为被告,厦门Y公司为第三人。但最终还是因为证据不足而撤诉。

为维护其合法权益,今年郭起诉商标转让受让方Y公司,请求法院裁定“一号”商标归其本人所有。Y公司与郭合作,依法进行商标转让登记,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

我认为厦门公司不同意善意赔偿

面对诉讼,Y公司指出“第一号”商标注册证原件是郭在商标转让交易中交给Y公司的,也是申请人郭在申请公证时向公证员出示的。如果不是郭本人或其授权的其他人进行交易和申请公证,则无法持有原登记证。

y公司认为,郭在申请商标时也承认《商标代理委托书》不是他的签名,证明郭从商标申请到转让授权他人代为签名,不能合理排除转让签名不是郭本人的行为或授权他人代为签名。Y公司还指出,在办理过户手续时,签字人持有郭身份证原件、商标注册证原件和《公证声明书》原件,过户签字人的签名和私章与《商标代理委托书》上的一致。y公司认为是善意收购,如果要赔偿损失,应该由造假者承担。

法院假借他人名义判给的商标仍归大叔所有

经审理,本院查明,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公证处出具的2008年《声明书公证书》号声明,郭自愿将“状元”商标转让给Y公司,并在“申请人”处有郭的签名和手印。2008年1月,自称郭的人与Y公司签订了《商标转让合同》,同意转让“1号”商标,Y公司支付了3万元的转让费。之后,所谓的“郭某”,Y公司和第三方L公司共同开具了一张《转让申请/注册商标申请书》,上面有郭某的签名和个人印章。

既然郭的签名在注册申请和转让上,为什么郭不知道转让?2011年8月4日,张掖市甘州区公证处作出撤销郭商标转让《声明书公证书》的决定,发现郭提供的身份证和亲笔签名与2008年1月16日前往申请《声明书》公证的郭提供的身份证和亲笔签名不符。是他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书的行为。因此,法院认定郭并未作出任何转让该商标的意思表示。

关于Y公司提及的善意取得,法院认为Y公司在商标转让时并未保留郭的身份证复印件,无法确认当时在庭的郭本人是否与Y公司签订了合同。因此

思明区法院近日裁定“一号”商标归郭所有,Y公司应及时配合办理商标转让注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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