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申请权(中国的商标归属权)
2021-06-21 20:06:11

什么是商标申请的优先权原则?

关键词:商标优先注册商标

众所周知,我国对商标注册实行“申请在先原则”,绝大部分情况下,申请注册在同一或类似商品/服务中的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商标局会根据收到申请文件的日期,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但是,很多人会发现,明明是自己的申请时间在先,为什么对方却注册成功了呢?这是因为在商标注册中还存在着一种特殊的情况,那就是商标申请的优先权问题。

优先权原则源于1883年签订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巴黎公约》),其目的是为了便于缔约国国民在其本国提出专利或者商标申请后向其他缔约国提出申请。在《巴黎公约》的第四条中规定,已经在本联盟的一个国家正式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任何人或其权利继承人,自第一次申请的申请日起6个月内,在其他国家就同一商标在相同商品上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享有优先权。

中国于1984年11月14日加入《巴黎公约》,优先权的概念从此体现在《商标法》中。

在2014年5月1日实施的新《商标法》中,第25条规定了“优先权”的内容。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首次在外国申请商标注册之日起六个月内,以同一商标在中国就同一商品申请商标注册的,可以依照该外国与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所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享有优先权。申请人首次在国外申请商标注册的日期称为优先权日。

对于受优先权保护的申请人,商标注册的申请日不受在中国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的约束,以优先权日为准,即该商标首次在外国申请注册之日。所以申请日期先来后败是必然的。

此外,《商标法》第26条还规定了另一种优先的情况。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认可的国际展览会上展出的商品首次使用该商标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在该商品展出之日起6个月内享有优先权。这是国际展览中对商标的临时保护措施。

值得注意的是,商标优先权不是自动生成的,而是需要商标注册申请人主张的。

要求优先权的申请人在申请商标注册时必须作出书面声明,并在3个月内提交相关证明文件。符合《商标法》第25条内容的优先申请人需提交首次提交的商标注册申请文件复印件,符合《商标法》第26条要求的国际展览首次使用商标的优先申请人。需要提交展示商品的展会名称、展示商品上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展会日期等证明文件。未按照规定提交书面陈述或者逾期未提交证明文件的,视为未主张优先权,不能享有优先权日的保护。

如果没有优先权原则,申请人必须同时在多个国家申请商标注册。他一不小心,某个国家的商标就会被别人盗用,从而无法在那个国家进行正常的商业活动。优先权的存在有效减少了跨国商标的抢注现象,对于具有国际视野的公司和个人来说,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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