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申请注册“B、Tu”商标,知名汽车公司宾利认为其是以不正当手段注册的,遂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无效宣告,获得支持。之后,该公司向法院起诉国家知识产权局,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受理了“乙与涂”商标行政纠纷一案。
据悉,东方明日(晋江)进出口有限公司申请注册“B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开胃酒、葡萄酒”等商品上。之后,宾利汽车有限公司以该商标与其“宾利”“B及翅膀图形”等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以及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等为由,向该案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无效宣告。
经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现争议商标批准使用的商品与宾利“B、图”商标批准使用的“汽车”等商品在功能和用途上存在差异,不构成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的类似商标。
同时,国家知识产权局不支持争议商标注册使用损害宾利驰名商标权的主张。
但由于东方公司申请了一批与其他知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未能对其注册商标意图和商标设计来源给出合理解释。因此,国家知识产权局发现东方公司的行为明显具有接近知名品牌、从事不正当竞争或谋取非法利益的意图,违反诚信原则,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和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有争议的商标注册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因此,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布该争议商标无效。
商标被宣告无效后,东方公司拒绝受理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以前的裁定,并责令被告重新作出裁定。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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