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外国商标在中国注册
1.申请人所属国和中国之间已达成商标互惠协议的,按该双边条约办理
商标互惠协议是指申请人所在国与中国之间通过签署或者互换信函等方式就商标相互注册达成的协议。除了特殊的商标互惠协议之外,中国与一些国家签订的友好贸易或贸易协议,往往在商标注册和相关商标注册条款中包含互惠原则。根据双边条约的规定,申请人通常得到国民待遇。
2.按照双方国家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
中国参加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本公约对商标注册和成员国享有的待遇有明确规定。中国与其他成员国之间的商标问题可以按照《巴黎公约》的规定办理。同时,中国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和《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的成员,也应遵守本公约和协议的规定。
3.按对等原则办理
互惠原则是一个灵活的原则,可以广泛应用。如果申请人所在国与中国既没有签订商标互惠条约,也没有参加有关商标的国际公约,那么只要对方国家同意接受在中国的商标注册,中国同样可以接受对方国家在中国的商标注册。申请人享有的待遇也严格按照对等原则办理。
外国商标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时,必须委托中国指定的商标代理机构根据中国法律办理商标注册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