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独资公司组织机构设置
(1)股东大会
1.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
2.股东大会职权的行使
(一)一般权限: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董事会行使
(二)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
(三)重要国有独资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和破产申请: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查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2)董事会
1.董事会中应该有员工代表
2.董事会成员由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职工代表除外)。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3.董事任期3年
4.主席和副主席各一名。
5.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任命。
6.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
7.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公司或者机构兼职。
(三)监事会
1.有5名或更多成员,包括1/3或更多员工代表。
2.职工代表以外的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3.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任命。
(四)经理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