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注册商标(员工因假冒商标罪被刑事逮捕)
2021-06-21 20:01:09

【典型案例】

2002年2月,甲锁厂获悉某公司需要一批抽屉锁,并在寻找生产单位。甲锁厂厂长(法人代表)冯某即指派主管生产的副厂长赵某前去洽谈业务。经双方协商,约定由甲锁厂为某工贸公司生产502H抽屉锁3万打,使用产品商标为乙锁厂的“808”注册商标。甲锁厂共生产该“808”抽屉锁打。该批锁共销出3.7万打,营业额计人民币102.96万元,非法获利计人民币.3元。

【疑难问题】

处理本案遇到的难题是,单位负责人实施假冒注册商标的犯罪行为,单位及其负责人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意见分歧】

第一种意见是,本案应当认定为自然人犯罪。本案中,A锁厂法定代表人冯某与A锁厂副厂长赵某未经集体讨论决定,决定为某公司生产抽屉锁。他们的行为属于冯某、赵某个人行为,应负刑事责任,单位不承担刑事责任。

第二种意见是,本案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本案中,冯某、赵某未经集体讨论,决定生产假冒注册商标“808”的抽屉锁,似乎是一种纯粹从个人行为出发的自然人犯罪。但冯某和赵某都是第一锁厂的领导成员,特别是冯某作为第一锁厂的厂长,负责领导和指挥单位的行为,他的经营行为代表了整个单位。因此,本案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而不是自然人犯罪。根据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对单位负责人冯某、单位直接负责人赵某按照自然人犯罪的量刑标准追究刑事责任,对锁厂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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