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国内电影市场大有可为,高票房电影层出不穷。比如最近的超夯《战狼2》票房已经超过《美人鱼》,中文排名第一。
据报道《战狼2》是吴京的心血之作。他不仅经历了枪击中的危险,还在枪击开始时抵押了房子来筹集资金。它还在大约14年内开始对《战狼》系列进行知识产权保护。《战狼》系列背后有14个版权,几十个商标。
商标作为区分商品来源的符号,一直是商家吸引消费者、积累好感的利器。但现实中,有些商家为了“搭便车”,将明星、电影人物注册为商标。《乔丹》《007》《哈利波特》.这些熟悉的名字就成了“有心人”的抢注对象。
商标因其特殊功能及其对社会经济活动的影响而受法律保护。商标的基本功能是区分商品和服务的来源,称为识别功能。识别功能是商标产生之初的基本功能,一直延伸到现代,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因为在现代市场经济全球化机制下,许多商家可能会同时生产和销售相同功能或类别的商品,一方面是为了更快地扩大影响力,占领市场,获得更好的利润率,另一方面是为了节省消费者的查询和选择成本,商家会为自己的商品或服务设计独特的商标,并使用该商标来识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当消费者看到一个商标时,他们会想到商家生产或销售的产品或服务。
将影视作品的名称注册为商标的行为不能简单地归于商标抢注,因为将其定性为商标抢注的前提是制作者已经将该作品的名称注册为商标。但现实是,大部分制作人并没有先注册影视作品的名称,我国商标法也没有明确规定商标抢注。商标注册申请的“先占原则”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商标注册的混乱。此外,我国相关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商标抢注。
就《功夫熊猫》而言,陕西公司享有的《功夫熊猫》注册商品类别为娱乐、教育、培训、文体活动等第41项服务项目。公司运营的以功夫熊猫为商标的产品多为儿童玩具,市场影响力小,消费者认可度低。该商标尚不构成驰名商标。因此,陕西公司注册的“功夫熊猫”商标很难用驰名商标反淡化理论来保护,其保护范围应由混淆理论来确定,即如果该商标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则构成商标侵权。
派拉蒙公司使用“功夫熊猫”作为片名,属于电影作品的组织部分,完全不属于商标使用。这种使用不侵犯他人注册商标的区分功能,也不侵犯注册商标“功夫熊猫”的保护范围,因此没有权利。
当然,影视作品权利人寻求知识产权保护时,有时会出现竞合诉求。也就是说,被告的行为涉嫌侵犯著作权、商标权,也涉嫌构成不正当竞争,从而产生合法竞争。此时权利人可以自由处分所有竞合债权,即有权自由选择适用法律,可以以侵犯著作权、商标权、不正当竞争为由提起诉讼,也可以选择其中一项或两项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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