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认定(中国驰名商标目录)
2021-06-21 19:59:55

认定驰名商标的条件和所需材料

驰名商标是一个特殊的商标类型,比普通商标更有影响力,因此对驰名商标有不同的规定。

1.认定驰名商标的条件及所需材料:驰名商标是商标受法律保护的制度。各国政府都对驰名商标进行了特殊保护,中国也制定了专门的法律来加大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企业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条件和资料准备;

(一)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 .申请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的,应当提供申请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申请人与商标代理机构签署的委托协议;

(三)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或服务近三年的主要经济指标(提供加盖申请人财务专用章和地方财政税务部门专用章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其他报表复印件,并提供国家行业协会或国家行业管理部门出具的行业证明材料);

(四)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或服务在国内外的销售或经营情况及地域(应提供相关主要销售发票或销售合同复印件);

商标在国内外的注册情况(应列出该商标在所有商品或服务中的类别及其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注册情况,并提供相应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该商标近几年的广告发布(需提供相关主要广告合同复印件及广告图片);

商标最早持续使用时间(应提供该商标最早的销售发票、合同或最早的广告或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其他有关著名商标的证明文件(如省级著名商标复印件等。).

2.驰名商标的受理程序。

(一)收到商标管理中的驰名商标保护申请后,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应予受理;不属于这种情况的,按照《商标法》和《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2)对于《商标法》第13条规定情形的案件,所有案件的材料应当在受理当事人请求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报送省工商局,然后由省工商局报送国家商标局;

(三)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的,依照《商标法》第十三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4)一方根据《商标法》第13条要求工商局保护其商标,并提供该商标已被中国有关主管机关作为驰名商标保护的记录的案件,如果案件的保护范围与作为驰名商标保护的案件基本相同,且对方对该商标驰名无异议, 或者不能提供商标不知名的证据材料的,工商局可以根据保护记录的结论作出裁定或者处理。 但是,如果受理案件的保护范围与已被保护为驰名商标的案件不同,或者对方当事人不同意该驰名商标,并提供该商标不驰名的证据材料的,应当按照上述程序报国家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认定。

3.企业申请行政认定驰名商标的条件。申请驰名商标的企业应当是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的省级著名商标,具有较高的商标意识和良好的信誉。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中规定的条件:

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中国的销售量和销售面积;

经济指标(年产量、销售额、利润、市场份额等。)近三年使用该商标的产品及其在同行业中的排名

4.新修订的《商标法》规定,驰名商标的认定应当考虑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认知;商标使用期限;商标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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