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记住律师执业的五条红线一条都不能碰![律师经验]
俗话说,纪律是铁,谁碰谁流血。最近在司法部官网上看到最新的律师惩戒公告。我总结了五条经验,也是律师执业的五条红线。我在这里分享,既是对自己的警示,也是对同行的提醒。如果有什么用,都很好!
这是第一铁律,也是第一禁忌。从我进入律所实习的那一刻起,我的主管就警告我,未经允许,我不能也不会收费。因为私自收费面临的执业风险极高,得不偿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律师必须挂靠律师事务所,律师以律师事务所名义与代理人签订代理合同,收取案件代理费。千万不要因为律所收管理费,就用个人账户直接收客户的费用。这样有缺陷的操作迟早会成为定时炸弹。
律师私自接案,不通过律师主任收案审批
当然,在某些情况下,这种同意也可以是事后同意,但不经过律师事务所主任是错误的。另外,结案后,律师必须整理好案卷,送到律师事务所备案,而不是随意处置。
这是最不幸、最可悲的事情。酒是好东西,但是喝了的人一定要把握好,不然会把自己吃了。曾经写过文章《再也不喝酒了,生命只有一次,信任只有一回,健康失去了就再也不会拥有!》,酒后驾车是禁忌。前段时间,全世界都知道央视一位前主持人因酒驾被判刑事拘留,我们的律师也因酒驾被判刑事拘留。
律师违规在看守所会见时传递信函或物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的规定,从采取强制措施到法院宣判,只有律师才有机会见到犯罪嫌疑人。所以律师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律师一定要珍惜自己的身份,一定不要因为不能不给面子而做出让自己处于劣势的事情。
律师不能诱导当事人,不可牵涉案情,更不能随意承诺和诱导当事人行贿
对于这个事情,很多刚进入法律界的新人都容易犯错误。面对当事人的各种说法,我们一定不能直接断言:“你这么说有风险”、“你不应该这么说”、“你应该这么说……”。不能让自己被怀疑做伪证或者妨碍作证。有时候我们的善意并不能改变当事人的真诚。
如果真的需要提醒的话,我们的老律师是这么说的,类似的案子怎么样,当事人怎么说,法院最后是怎么受理的信。
备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七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
(a)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除外;
(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第十条:律师只能在一家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申请换发执业证书。
第四十条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二)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获取争议当事人的权益;
(三)收受对方财产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的;
(四)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和其他有关工作人员的;
(五)贿赂法官、检察官、仲裁员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法官、检察官、仲裁员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依法办案的;
(六)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纵容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依法取得证据的;
(七)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纠纷的;
(八)扰乱法院或者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正常进行的。
作者|刘国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