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专利技术开发公司(专利转让)
2021-06-21 19:58:50

专利技术的直接应用不属于R&D活动的扣除

“我们确实是研发发生的费用,税务局为什么不允许税前扣除?”一些企业错误地认为,将专利技术应用于新产品的测试活动属于R&D费用加扣除的范围,但事实上,R&D费用加扣除文件明确规定了可以加扣除的R&D活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二条规定,税前扣除政策不适用于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共新工艺、新材料、新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

在对R&D费用附加扣除企业的专项检查中,某基层国税局发现,某公司申请附加扣除的所有R&D项目均不属于税务文件规定的R&D活动,不适用税前附加扣除优惠政策。企业按要求补缴税款和滞纳金共计352万元。

该企业是一家韩资汽车零部件制造商,从事汽车电子控制系统、汽车电子防盗设备系统及模具的设计、生产和销售。视察员从八个R&D项目中挑选了金额最大的两个项目进行重点核查。通过税务约谈和实地核查了解到,企业承接的两项R&D活动是将韩国母公司的两项专利技术应用到新产品上,每一款新车型推出,在产品成型前分别做了一定的R&D和测试。企业每年1月份进行新产品研发,第一季度重点进行研发活动。测试期一般为两个月。单个产品合格率达到99%才能达标,通过测试的产品全部对外销售。

根据在R&D消耗材料成本的计算方法,检查员判断该企业可能将R&D与生产相混淆。他们认为新产品的生产是R&D的活动,并将产品测试视为R&D的一个环节.

当审查员要求企业出具地级以上(含)政府科技部门对这两个科研项目出具的《研究开发项目鉴定意见书》时,企业无法提供教育部科技查新工作站和北京化工大学科技查新站出具的《科技查新报告》。这两份查新报告显然只是韩国母公司专利技术的证明,不能用来认定企业申报的R&D项目。

基于此,税务机关认为企业的所谓R&D活动实际上只是专利技术的直接应用。虽然将专利技术应用于新产品确实需要某些R&D,但它不符合R&D加扣减文件中定义的R&D活动。

在进一步核实其他六个科研项目后,检查员发现所有项目都不属于税法规定的R&D活动。在税务人员耐心解释和指导下,经过与企业多次沟通,企业与税务机关就R&D费用附加扣除存在的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企业申请的8个R&D项目为科研成果直接应用,不适用R&D费用附加扣除政策。

中国税务新闻

山东易智知识产权提供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证、双软认证、合规认证、小微企业仓储、科技企业仓储、高新技术企业仓储、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创新资金、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研发费用扣除、领军人才申报、青鹰人才申报、中关村黄金种子企业认证、知识产权资产评估、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

我们的优势
上门服务

支持POS机刷卡

最快1小时上门交接资料

专业服务

具有10年以上财务工作经验

严格按照新三板财务标准做账

价格透明

拒绝隐形消费

价格全称透明合理

支付随心

支付宝扫码支付、POS机刷卡

微信扫码支付、现金收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