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文化广播影视集团诉搜狐侵犯著作权 获赔近160万
2020-12-16 22:48:54
10525次 2018-10-18 侵犯著作权 

  随着我国版权意识的逐渐加强,关于影视剧、小说、音乐等版权的纠纷案也越来越多。据海淀法院网消息,日前,海淀法院审结了上海文化广播影视集团有限公司诉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飞狐信息技术(天津)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法院一审认定搜狐视频网运营方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其消除影响并赔偿东方卫视方面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59. 5 万元。

  据原告文广公司诉称,其运营管理上海广播电视台地面所有电视频道及东方卫视频道的节目。二被告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擅自直播《中国梦之声》(第二季)、《梦想改造家》两档电视节目。其截取东方卫视信号提供网络在线直播的行为侵害了文广公司对这两档节目所享有的著作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国梦之声》(第二季)、《梦想改造家》这两档电视节目是文广公司重要的经营资源和经营成果,应属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范畴。文广公司有权按自身意愿,通过广播电视或其他媒体平台传播东方卫视电视节目,并获得正常的市场收益,他人未经许可不得直播其节目,损害文广公司的合法权益。遂作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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