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
司法部关于持有《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丙证的律师承办地区业务范围的批复
司复[〔2018〕6号
贵州省司法厅:
你厅《关于持法律职业资格证书C证的执业律师执业范围有无限制问题的请示》(钱思成[〔2018〕5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律师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取得法律职业资格C证书的律师不受地域限制,可以在律师事务所所在县(市、区)外办理业务。
这个回复。
司法部
2018年5月12日
此前,2013年5月2日,司法部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关于2011年我区达到司法考试放宽条件地区合格分数线人员申请律师执业有无区域限制问题的请示》作出正式批复。
司法部关于已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丙证人员申请律师执业问题的批复
(2013年5月2日[〔2013〕4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新科司《关于2011年我区达到司法考试放宽条件地区合格分数线人员申请律师执业有无区域限制问题的请示》([〔2011〕57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条、《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六条等规定,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C证书的人员,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时,应当在其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申请律师执业。本批复发布之日前,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时已取得户籍所在地以外县(市、区)从事律师执业许可的人员,可继续在现执业所在地的县(市、区)律师执业机构执业。
这个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