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心财税小编讲讲:恶意注册商标的行为有哪些
2021-06-09 17:08:39

  2019年4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这次修法的亮点之一就是在法律中明确规制了商标恶意申请、囤积注册的行为。那么恶意注册商标的行为有哪些呢,下面就和开心财税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1、对有知名度商标、商号的模仿注册

  这是最常见的情形,例如“康帅傅”对上“康师傅”。当然,“恶意注册”对知名度的要求并没有这么高,行业或区域内知名、注册人知晓、使用一定年限,这些条件满足就可以。

  证明这些,产品的销售地域、销售渠道建设、广告投放等证据都可以用于阻击恶意商标注册。

  2、妨碍他人正常注册

  主要表现是抢注和囤积商标。例如将尚未进入中国市场的外企商标抢先在中国注册、下级渠道商抢注生产商的产品商标等等,这些“恶意”不仅仅体现在权利人的核心商标类别上,包括其可能涉及的延伸类别,也同样适用。

  权利人想维护自己正当权利,可提供合作协议(或商业意向记录)、中国以外地域的销售、知名度证据或注册人名下商标数量、是否存在其他抢注行为等证据来佐证。

  3、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注册

  主要表现是跨类别、无关联性的注册商标,或注册人(及关联人)有显著的销售商标行为。包括个人注册大量商标,无生产或销售能力的企业注册明显超营业范围的商标;与大量商标转让行为有关。这些情况,结合注册人网站、工商数据等,做了深入的商业背景调查,都能发现一些端倪。

  但“不以商标使用为目的就是恶意”这一点并不能单独成立。因为,大多数企业都会出于保护的目的进行关联注册或防御注册,比如“大白兔”奶糖的“大灰兔”商标,可口可乐公司在卫浴产品上注册“可口可乐”商标。所以,判断是否存在这种商标注册恶意,需要结合多种因素证明。

文章关键词:企业注册申请商标转让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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