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分组审议了《企业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与会人员表示:《企业所得税法》修正案不仅与慈善法的相关明确规定有效衔接,而且体现了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的法定税收标准。据了解,这是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自2008年实施以来的第一次修订。
现行企业所得税《长沙市注册公司法》第九条明确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捐赠费用在本年度利润总额的12%以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修改草案中具体超过本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结转后三年内允许扣除。
常委会委员李征平表示:虽然《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只有一款修改,但这表明制度设计和政策适用存在令人反感的调整和定位责任。“企业公益捐赠支出的递延扣除具有很强的社会现象。同时,在现阶段,经济发展只能对长沙注册公司减税产生负面影响,给予企业适当的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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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空正是时候。"
常委会组成人员廖小军说,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企业所得税法明确规定,公益捐赠的净利润扣除比例不得超过企业利润总额的12%,这个比例还是比较高的。修正案草案关于结转三年的明确规定也是合适的,体现了慈善法制定过程中各方的共识,有利于企业根据自身经营状况进行慈善捐赠,非法获取净利润抵扣。
常委会组成人员庞认为,草案对商业价值在社会中的定位作用较强,有利于进一步落实法定纳税标准,与慈善法接轨,进一步鼓励和提升企业捐赠和慈善品质,更好地调配各方意志,促进社会演艺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常委会委员李连宁提议,慈善法将在通过不到一年后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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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立法的修改,这种做法是值得肯定的,两项立法之间的衔接设施应运而生,相关立法功能也在第一时间得到了修改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