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声音商标注册现状分析及制度建设建议
2022-07-21 16:20:57

知名网络主播李佳琪之前拥有的上海庄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向商标局申请发送李佳琪的声音“天啊,买买买!”在注册声音商标,的第35类“广告销售”中,它在互联网上引起了热烈的讨论。从腾讯QQ提示的商标注册案,到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广告语音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再到酷狗音乐的创业问候语“你好酷狗”成功注册语音商标,语音商标的知名度近年来不断提升,引起了公众的关注和广泛讨论。

语音申请商标注册在中国是新生事物,核准注册数异常低。目前总共不超过40例,与申请登记的700多例形成鲜明对比。我国目前成功注册声音商标的主体仅包括诺基亚公司、20世纪福克斯电影公司、中国人民广播电台、中国国际广播电台、三星电子有限公司、宝马有限公司等知名主体,我国声音商标纳入法律规制范围时间较短,立法不完善,司法实践也不是很成熟。本文拟对我国声音商标的一般概念和立法现状进行梳理,并结合司法实践案例进一步总结我国声音商标注册的现状。最后,从商标评审机关、司法机关和申请人两个方面提出了构建健全商标制度的建议。

一、声音商标概述

(一)声音商标的概念和特征

声音商标又称音频商标、听觉商标,是不受视觉感知限制的非传统商标,是指由声音本身构成的用于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商标。商标的构成可以分为三类:音乐声音、非音乐声音、音乐声音和非音乐声音并存。

商标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声音商标是看不见摸不着的。与传统商标可以通过视觉直接感知不同,声音商标需要通过听觉感知;而且声音商标的本质不是承载它的某种形式,而是声音本身。正因为声音本身是不可见的,所以声音商标也具有不可见性。

其次,声音商标是以动态的形式传播的,具有很强的传播性。得益于现代发达的网络技术,声音商标可以通过电子无线媒体传播;与附着在固定载体上的文字、图形商标等传统商标相比,声音商标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突破地域、语言的限制,在世界各个角落迅速传播,传播能力更强。

第三,声音商标是连续的、动态的。比如声音商标“中国国际广播电台广播节目开场曲”,全长40秒,共18小节。通过大调和小调之间的转换,形成了一个音轨。可以看出,声音商标是连续的,它随着音符、调号等要素动态变化。

(图片来自《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第六部分声音商标审查)

(二)世界和国内声音商标的立法发展

商标的兴起反映了商品经济发展的客观轨迹。在国际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TRIPS协议)并没有明确规定一个商标是否必须具有知名度。美国、澳大利亚、欧盟、中国台湾省和香港地区早已将声音商标纳入商标法保护范围。

为适应商品经济发展,与商标法国际发展同步,我国在2013年修订的《商标法》中首次将声音商标纳入保护范围。为了进一步解释和明确声音商标注册的相关问题,2014 《商标法实施条例》也进行了修订,初步规定了声音商标的正式申请要求。随后,《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标准》”)也在2017年进行了修订,第六部分专门规定了声音商标的审查,为申请注册提供了更加详细、实用的审查标准

第二,声音商标认定的现状分析——从评价文书和裁判文书的角度。

根据商标局在官网公布的文件,以“声音商标”为关键词的搜索结果有29个,其中最早的审查文件是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17年12月15日驳回申请人景岛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复审申请的文件,而在目前公布的审查文件中,申请人提交的复审申请绝大多数因缺乏显著性而被商标评审委员会驳回。

在威客中,以“声音商标”为关键词进行全文搜索,检索到56个结果。多数情况下,法院在判断相关的可见商标是否构成相似性时,在解释如何判断声音商标的相似性时引用了“声音商标”,不涉及声音商标判断的实质性内容;其他与声音商标司法认定相关的案例还有腾讯、泸州老窖、小米等。除腾讯QQ提示商标行政案件中商标评审委员会驳回复审的决定被撤销外,其他案件中,相关商标申请人作为原告提出的撤销复审决定的申请均被驳回。QQ提示音商标行政案是业界公认的声音商标领域的经典案例,是申请人在诉讼中打出的一场极其精彩的“翻身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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