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案:“百果园”商标纠纷尘埃落定?“百果园”商标纠纷 一个注册在31类 一个注册在35类
2022-07-18 16:22:17

知名的百果园一般属于深圳市百果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百果园公司),但还有一家百果园属于海南的安东方祥林苹果基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东方祥林公司)。双方均拥有“百果园”商标,但注册类别不同,一度引发商标纠纷。不久前,福建高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深圳百果园公司的相关行为是对其“百果园”文字商标(第6807648号、第16061008号)的合理使用,且该系列商标的类别与原告商标不同,因此两商标在市场上共存不会对消费者造成混淆。

基本情况:

原告:东方祥林公司。

该公司拥有1466895号“百果园”注册商标,其核准商品为第31类“新鲜水果、新鲜蔬菜、甘蔗”等。

被告:深圳百果园公司。

该公司注册商标为第16061008号、第6807648号,核准的产品为第9类“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和第35类“为他人销售”。

原告东方祥麟公司诉称,被告深圳百果园公司在鲜果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百果园”,构成商标侵权,提起侵权诉讼,金额高达9103万元。

法庭听证:

泉州中院认为,被告的经营范围不包括种植,深圳百果园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水果销售;在网上销售农产品和食品;运营电子商务;水果销售和加工等。属于商品流通领域主要提供水果销售、加工及配套服务的服务型企业。

原告东方祥林公司的注册商标在第31类(鲜果),被告深圳百果园公司的注册商标在第35类(为他人销售)。被告合法使用了第35类的核准服务范围,没有侵权行为。

试验结果: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驳回了东方祥麟公司的诉讼请求,认为两家公司的注册商标在图形和文字上差异较大,其商品或服务类别也有所不同,在市场上共存不会对相关消费者造成混淆。

原告东方祥林公司随即向福建省高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总结:

从申请注册时间来看,海南东方祥林公司早于深圳百果园公司。因此,原告认为被告使用“百果园”商标销售鲜果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索赔9100余万元。但深圳百果园公司在水果店招牌、自媒体、小程序、饿了么、支付宝等使用“百果园”商标。属于第35类服务商标,与其注册的第35类商标提供的服务相一致。相反,海南东方祥林公司不仅有种植加工,还授权门店零售,已经超过其商标规定的31类。

本案中,深圳百果园公司拥有的多个商标被核准使用在第35类“为他人销售、促销”服务中。对此,东方祥麟公司认为,深圳百果园公司使用相关商标属于第31类“鲜果”的使用,而非第35类“为他人销售”服务的使用。因此,深圳百果园公司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原告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构成商标侵权。

那么,深圳百果园公司是否可以在零售服务中使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以下简称《分类表》)第35类“为他人销售”、“为他人销售”的注册商标?对此,该案法官介绍,虽然我国2007年1月1日前实施的第八版《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以下简称《区分表》)中第35类商标的注释规定“本类……特别不包括:以销售商品为主要功能的企业,即商业企业的活动”,但是,我国正式推出的第九版《区分表》 已经删除了前述内容,第九版《区分表》仍然没有为商品零售服务单独设立商标类别。 因此,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大多数商品零售服务企业在《区分表》的“促销(为他人)”第35类中注册商标,如“家乐福”、“华润万家”等。并实际在商场、超市使用上述注册商标标识零售服务来源。在实践中,大多数零售商在“为他人销售”的第35类中申请注册商标,并实际将该商标用于商场和超市的零售服务。而且商家实际使用服务商标的行为向相关公众明确传达了相同的信息,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该服务商标的核准使用范围是商场、超市提供的零售服务。因此,可以得出结论,在长期的市场实践中,大多数零售服务提供者和消费者已经逐渐认识到第35类“为他人销售”商标可以用来标记商品的零售服务。

我们的优势
上门服务

支持POS机刷卡

最快1小时上门交接资料

专业服务

具有10年以上财务工作经验

严格按照新三板财务标准做账

价格透明

拒绝隐形消费

价格全称透明合理

支付随心

支付宝扫码支付、POS机刷卡

微信扫码支付、现金收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