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断一个商标是否与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近,主要考虑公众的视觉效果,结合字体、读音、含义进行判断。只要其中一个字形和读音基本相同,足以使消费者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以及不同经营者之间的关系产生误解和混淆,就应当认定为近似,还应当考虑注册商标对于保护的意义和知名度。
商标异议的基本程序是什么?
根据我国现行的《商标法》第十九条规定,任何人都可以在商标初步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对商标局初步审定的商标提出异议。
商标异议的主体是法律上的任何人,可以是机关、团体、企业、个人;
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
可以是利害关系人,也可以是无关的第三方;
他们可以是中国人,也可以是外国人。
商标异议人和商标申请人的主要区别在于:
一是在中国不从事经营的自然人不能申请注册商标,而商标异议程序允许自然人担任商标异议人;
第二,新商标申请人与商标有直接关系,而商标异议人与被异议商标或被引用商标不一定有关系。
需要注意的是,国内企业或个人可以直接或通过商标代理组织处理商标异议。但根据《商标法》第十条规定,外国企业或个人必须由商标代理机构代理,否则不予受理。被异议商标必须是商标局初步核准并在《商标公告》上公布的商标。未经商标局审查或在《商标公告》初步审定公告上公布的商标,不属于捕捉异议的范畴。正在商标局进行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的商标,形式审查不予受理的商标,实质审查驳回的商标,不在受理商标异议的范围之内。此外,未注册商标和实际使用中的注册商标不属于商标异议受理范围。
根据法律规定,商标异议提出的时间是商标局初步核准的商标。《商标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发布的,不予提前受理或错误受理。商标异议期的最后一天为国家法定休息日的,顺延至节后第一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