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必看!税务总局明确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
2021-12-29 06:33:53

企业必看!税务总局明确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内容提要摘要

《公告》明确,为支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落实相关税收政策,适用增值税增量退税政策,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在本期完成增值税纳税申报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按照相关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优惠待遇的人员,无需办理相关免税备案手续,即可自主申报免税,但相关证明材料应留存备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管事项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

为支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落实相关税收政策,现就税收征管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以下简称“8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申请办理增量留抵退税,并在完成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2.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以下简称9号公告)第八号公告和公告的有关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优惠的纳税人,可以自主申报免税,无需办理相关免税备案手续,但相关证明材料应留存备查。

适用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在申请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和《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的相应栏目;办理消费税申报时,应填写消费税申报表及当期减(免)税明细表相应栏目。

3.按照8号公告、9号公告有关规定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纳税人,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作废相应红字发票或原发票,然后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按规定开具普通发票。

已在疫情防控期间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应按本公告规定开具相应的红字发票,但未及时开具的,可先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相应的红字发票应在相关增值税免税政策到期后一个月内开具。

4.公告发布前,纳税人已按照应税销售额和销售数量对免税政策适用的销售额和销售数量进行增值税和消费税申报的,可选择更正本次申报或在下一次申报时进行调整。应免征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可以从纳税人今后应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中分别退还或扣除。

动词 (verb的缩写)疫情防控期间,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或标准版“单一窗口”国际贸易出口退税平台(以下简称“网上”)提交电子数据后,可申请办理备案、备案变更及相关出口退(免)税凭证。税务机关受理上述退(免)税申请后,经核对电子数据无误后,可办理备案、备案变更或出具相关证明,并通过网上反馈及时将办理结果告知纳税人。纳税人需要出具纸质证明的,税务机关可以邮寄。如确需在办税服务厅现场办理退(免)税或滞纳金的备案证明事项,可通过预约办税的方式及时、分批到税务机关办理。

6.疫情防控期间,所有纳税人出口货物和服务以及跨境应税活动均可通过网上提交电子数据申报出口退(免)税。税务机关受理申报后,经审核对骗取出口退税没有疑问的,可以办理出口退(免)税,并通过网上反馈及时将办理结果告知纳税人。

7.因疫情原因,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开具相关证明或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可在收到退(免)税证明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相关证明或申报退(免)税。

因疫情原因,纳税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或者办理未收汇手续的,可以在收到外汇或者办理未收汇手续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免)税。

八、疫情防控后,纳税人应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补缴出口退(免)税应提交的纸质申报表、表格及相关资料。税务机关应当对补充报告的信息进行复核。

九.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按8号公告第一条规定适用一次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抵扣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情况的公告》(2018年第46号)执行优惠政策管理。企业报税时,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一行填写相关信息。

十、受疫情影响的困难行业企业按照8号公告第四条规定,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应当在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声明(见附件)。

十一。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8号公告第三条规定的增值税,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

12号、9号公告第一条所称公益性社会组织,是指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

如享受企业9号公告规定的税前全额扣除政策,应采用“自行判断、申报享受、保存相关资料备查”的方式,以捐赠全额扣除填写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相应行。享受9号公告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个人,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9号)相关规定;其中,适用9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在办理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时,在备注栏注明“直接捐赠”,填写《公益捐赠个人所得税扣除明细表》。

企业和个人取得承担疫情防控任务的医院出具的捐赠接收函,留存备查,作为税前扣除的依据。

十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0年2月10日

政策解释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税收征管事项的公告》

一、《公告》制定的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Xi总书记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落实支持新冠肺炎肺炎感染防控税收政策,明确相关税收征管事项,简化征管流程,特发布本公告。

二.《公告》主要内容解读

(1)实行增值税增量退税的疫情防控重点物资如何办理退税?

答:为优化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申请退税流程,减轻纳税人税负,《公告》明确,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 以下简称8号公告)完成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二)抗击疫情期间,纳税人如能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以下简称9号公告)第八号公告和第九号公告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的优惠政策,是否需要办理备案手续,应如何享受免税优惠政策?

答:根据“精简管理、下放权力、加强监管、改善服务”改革要求,为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公告明确,按照8号公告、9号公告规定享受增值税、消费税免税的纳税人,无需办理相关免税备案手续,只需自主申报增值税、消费税免税并保留相关证明材料备查。

(3)8号公告和9号公告规定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开具发票应注意哪些事项?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免税的纳税人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据此,符合8号公告和9号公告免征增值税要求的纳税人,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可酌情开具不同类型的普通发票。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开具普通增值税发票、统一机动车销售发票等普通发票时,应在税率或征收率一栏填写“免税”字样。

符合8号公告、9号公告要求的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及时开具相应的红字发票或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同时,考虑到疫情防控期间,部分纳税人在开具增值税专用红字发票时可能会遇到特殊情况,由于与发票接收方沟通不便,无法及时开具,《公告》明确表示,纳税人可以先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再按规定开具相应的红字发票,开具期限为相关增值税免税政策到期后一个月内。

(4)如何按照8号公告和9号公告申报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答: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会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和《增值税减免税明细表》对应的栏目,如免税政策适用的销售、免税等。

(5)符合9号公告要求的纳税人消费税免税如何申报?

答:按照9号公告规定免征消费税的纳税人,在办理消费税申报时,应填写《消费税申报表》和《当期减(免)税明细表》的相应栏目。

(六)公告前已办理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的纳税人如何处理?

答:公告发布前,纳税人已根据应纳税销售额和销售额对免税政策适用的销售额和销售额进行增值税和消费税申报的,可选择更正本次申报或在下一次申报时进行调整。按照上述规定应当免征的增值税、消费税,可以在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中分别退还或者扣除。

(7)纳税人在抗疫期间应如何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和申请备案变更?

答:为降低疫情传播风险,减轻纳税人负担,《公告》明确,疫情防控期间,纳税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标准版“单一窗口”国际贸易出口退税平台提交电子数据,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及备案变更。税务机关核实电子数据无误后,即可为纳税人办理备案或备案变更。

(8)纳税人在抗疫期间应如何申请开具相关出口退(免)税证明?

答:为降低疫情传播风险,减轻纳税人负担,《公告》明确指出,疫情防控期间,纳税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出口退税平台标准版提交电子数据,申请开具出口退(免)税证明。税务机关核实电子数据无误后,即可为纳税人开具相关证明。

(9)未实行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申报的纳税人在抗击疫情期间应如何申报出口退(免)税?

答:疫情防控期间,所有纳税人出口货物服务和跨境应税行为(包括四类出口企业和跨境应税行为)均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出口退税平台标准版提交电子数据,以便申报出口退(免)税,无需提交相关纸质材料。税务机关对电子数据审核没有问题,对骗取出口退税没有疑问的,可以按规定为纳税人办理退(免)税。

(10)疫情防控期间,纳税人以“非接触式”方式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及备案变更、发证、退(免)税申报的,应提交的相关纸质材料应如何办理?

答:疫情防控期间,通过“非接触式”方式申请出口退(免)税的纳税人可暂不提供相关纸质材料。纳税人应妥善保管按现行规定应提交的相关纸质材料,待疫情结束后提交税务机关审核。

(十一)因疫情原因,纳税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证书签发、出口收汇等事项的。应该怎么做?

答:纳税人受疫情影响,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发证、出口收汇等事项的,可在收到全部退(免)税凭证、相关电子信息或收汇后,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号)相关规定申请办理相关事项。

(12)根据8号公告第一条,企业享受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应注意什么?

答:考虑到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新增购置相关设备扩大产能的一次性扣除政策与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下设备家电一次性扣除政策的优惠方式一致,为方便纳税人准确理解和享受政策,降低纳税人享受优惠的成本, 《公告》明确,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制造企业新增采购相关设备扩大产能的一次性扣除政策,按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政策管理规定执行,保持两者管理要求一致。 具体如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办理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23号),采取“自行判断、自行申报”的方式。二是主要留存备查信息包括固定资产购置时间、固定资产会计凭证、相关资产的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会计差异科目等信息。

企业为扩大产能而享受的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如果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中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相关信息应在第4行“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A201020)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进行月(季)预付款申报;在年度纳税申报中,相关信息应在《资产折旧、摊销和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第10行“3。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

(十三)2020年企业适用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发生亏损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8年的政策时应注意什么?

答:根据8号公告,2020年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发生亏损的最长结转年限将由5年延长至8年。

困难行业的企业,包括交通、餐饮、住宿和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和景区管理),可以按照现行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进行判断。困难企业2020年主营业务收入扣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后占当年总收入的比例应在50%以上。

纳税人应自行判断是否属于困难行业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占比是否符合要求。如果2020年发生亏损,享受亏损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的政策,应在2020年企业所得税最终结清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关于申请延长亏损结转年限的政策说明》(以下简称《说明》)。纳税人应在申报单上填写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所属具体行业,并对其是否符合政策规定、主营业务收入占比是否符合要求、所查行业是否有困难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14)企业和个人如何享受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支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感染防控?

答:1。关于企业捐赠的扣除。

企业根据9号公告享受全额税前扣除政策时,如通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国家机关捐赠现金、物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应及时要求对方出具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并在票据中注明与疫情防控相关的捐赠项目。捐赠票据由企业妥善保管,并自行保管。

凡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控任务的医院捐赠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应妥善保管对方出具的捐赠接收函。

2.论个人捐赠的扣除

个人根据9号公告享受全额税前扣除政策时,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9号)申请税前扣除。其中,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控任务的医院捐赠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物品的,在办理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时,需在《个人所得税公益捐赠扣除明细表》备注栏注明“直接捐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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