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综合类01综合类
要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六税两费”减免政策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研究,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和宏观调控需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在50%税率内减免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要点:修订部分地方税及相关附加申报表
1.自2019年1月1日起,新修订的资源税申报表、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房产税申报表、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表、印花税申报表、耕地占用税申报表将投入使用;
2.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新修订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及填表说明;
3.自2019年10月1日起,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的纳税申报表、减免税明细表、明细税源合并为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纳税申报表、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明细表、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明细税源。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征收管理及相关附加减税政策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5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4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申报表〉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2号)
要点:支持自谋职业退役士兵自主创业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1.自谋职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之月起3年内(36个月,下同),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按每户每年1.2万元的限额依次扣除。最高限额可提高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范围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2.企业招用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劳动合同签订并缴纳社会保险之月起三年内,依次扣除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提高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范围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注:上述政策实施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享受上述规定税收优惠政策不满3年的纳税人,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退役军人司关于进一步支持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创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重点:支持和推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1.对建档立卡并持有《就业创业证》(注明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或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从事个体经营的贫困人口,自个体工商户登记之月起3年内(36个月,下同)按户每年发放1.2万元。最高限额可提高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范围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2.企业招用有档案、有证的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并持有《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收税收政策”)的, 且他们签订一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三年内,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从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当月起按实际从业人数按固定顺序扣除。 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提高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范围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的计税依据为享受本税收优惠政策前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
注:上述政策实施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享受上述规定税收优惠政策不满3年的纳税人,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
要点:公租房税收优惠政策
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1.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期间使用的土地和公共租赁住房建成后占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2.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单位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的,免征印花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所涉及的印花税。
3.购买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单位免征契税和印花税;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双方签订租赁协议所涉及的印花税免征。
4.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增值额不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
要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
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1.饮用水工程的运营管理单位承担饮用水工程建设的土地使用权,免征契税。
2.取得饮用水工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饮用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签订的产权转让文件和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免征印花税。
3.饮用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占用的生产、办公房地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继续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7号)
要点:一些国家对储备商品的税收政策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1.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国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的图书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合同其他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按规定征收。
2.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仓库自用的房地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7号)
要点:养老、育儿、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税费优惠政策。
自2019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1 .承担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养老、儿童保育、家政服务的,免征契税。
2.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拥有的或者通过无偿出租、使用等方式取得的,用于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房地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养老、托幼、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19年财政部公告第76号)
02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要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含自有、租赁,下同)专门用于农产品的房地产和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地产和土地,按照其他产品和农产品交易场所的比例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2号)
要点:文化转型企业房产税优惠政策
财政部门拨付业务费用的文化单位改制为企业,其自用财产自登记之日起五年内免征房产税。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改造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可继续免征房产税5年。
注:上述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2023年12月31日享受上述政策不满五年的企业,可继续享受,直至五年期满。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关于在文化体制改革中继续实施商业文化机构转企改制部分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6号)
要点:城市公交站、道路客运站、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城市土地使用税减免优惠政策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城市公交场站、道路客运站、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免征城市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公交场站、道路客运站、城市轨道交通系统继续减免城市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1号)
重点:延续供热企业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居民取暖使用的厂房、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供热企业的其他厂房和土地,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8号)
03耕地占用税
第十三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于2018年12月29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
第十四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生态环境部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现予公布,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发布
第15点:明确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
为规范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本市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0号),明确了耕地占用税的计税公式、减免税的具体内容、减退税、纳税申报材料的报送、减免税的后续管理等。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0号)
04车辆购置税
要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于2018年12月29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9号)
第17点:明确车辆购置税征管相关事宜。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规范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6号),明确了纳税义务时间、纳税地点、纳税申报、减免税等征管事项。,并于2019年7月1日生效。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管有关事项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6号)
第18点:明确车辆购置税相关具体政策。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发布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1号),明确了车辆购置税的计税范围、计税价值、纳税义务时间、免、减、退等相关具体政策,将于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具体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1号)
第十九点:明确将继续实施的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明确了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等多项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5号)
05资源税法
要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将于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9年8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3号)
以上是2019年新政的亮点。屏幕前的一切你都掌握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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