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个小店吹牛皮开个小店吹牛
未及时注册的企业信息
营业执照没有被吊销。
生产、销售产品标识不符合要求的。......
管理这些与我们生活密切相关的领域
我们能更宽容、更谨慎吗?
为了创造法治和国际化
便利的商业环境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创新执法理念和方法。
促进包容和灵活的执法
制定了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减轻处罚的清单。
对于轻微的违法行为和较少的社会危害
或者违法行为源于生产者。
操作人员已经履行了进货检验等义务。
本身没有严重过错,及时纠正。
依法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清单的适用原则1.坚持处罚平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实现行政执法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2.以事实为依据,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采取行政指导等措施,对违法行为轻微及时纠正,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对积极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减轻行政处罚。
3.未列入本名单,但符合法定减轻或者不给予行政处罚条件的,依法予以处理。
不予处罚清单下列轻微违法行为,当事人应当及时纠正,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序列号
非法活动的类型
适用条件
一个
在发布的广告中使用“国家级”、“顶级”和“最佳”字样。
1.适合广告主在其经营场所、自建网站或者互联网媒体上发布具有合法使用权的广告和传单;2.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3.立即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的期限内改正;4.没有实际的有害后果。
2
引用内容如广告数据、统计数据、调查结果、摘要、引文等不注明出处。
1.广告引用内容真实准确;2.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3.立即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的期限内改正;4.没有实际的有害后果。
三
广告中涉及的专利产品或专利方法未标注专利号和专利类型。
1.专利权已经取得,不存在终止、撤销、无效等情形。;2.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3.立即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的期限内改正;4.没有实际的有害后果。
四
通过大众媒体发布的广告不标注“广告”字样
1.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2.立即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的期限内改正;3.使公众能够将其识别为广告;4.没有实际的有害后果。
五
发布的药品广告中未标明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1.已取得药品广告批准文号;2.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3.立即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的期限内改正;4.没有实际的有害后果。
六
发布的医疗器械广告未标明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的。
1.已取得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2.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3.立即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的期限内改正;4.没有实际的有害后果。
七
农药广告发布时未同时将广告批准文号列为广告内容。
1 .已取得农药广告批准文号;2.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3.立即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的期限内改正;4.没有实际的有害后果。
八
兽药广告发布时未同时将广告批准文号列为广告内容。
1.已取得兽药广告批准文号;2.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3.立即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的期限内改正;4.没有实际的有害后果。
九
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对商品明码标价或者明码标价的。
1.适用于首次发现有此类违法行为的零售商和其他经营者;2.立即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的期限内改正;3.没有实际的有害后果。
10
在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在广告、展览等商业活动中使用“驰名商标”字样。
1.有被认定或者保护为“驰名商标”的记录;2.第一次被发现有上述违法行为的;3.立即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的期限内改正;4.没有实际的有害后果。
11
参与传销
1.第一次被发现有上述违法行为的;2.立即纠正自己;3.不知情参与传销,参与传销后不参与软暴力;4.没有实际的有害后果。
12
或者产品包装上没有标注产品实施标准号。
1.第一次被发现有上述违法行为的;2.立即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的期限内改正;3.没有实际的有害后果。
13
计算机侵权
1 .立案前或立案后,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2.第一次被发现有上述违法行为的;3.立即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的期限内改正;4.没有实际的有害后果。
14
广告词不按要求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1.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2.立即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的期限内改正;3.没有实际的有害后果。
15
广告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广告发布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1.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2.立即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的期限内改正;3.没有实际的有害后果。
16
广告发布单位未按规定报送《广告行业统计报告》的。
1.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2.立即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的期限内改正;3.没有实际的有害后果。
17
公司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
1.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2.立即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的期限内改正;3.没有实际的有害后果。
18
企业和经营单位不需要悬挂营业执照。
1.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2.立即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的期限内改正;3.没有实际的有害后果。
19
企业和经营单位不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1.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2.立即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的期限内改正;3.没有实际的有害后果。
20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从事经营活动以外的活动的。
1.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2.立即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的期限内改正;3.没有实际的有害后果。
21
合伙企业未将营业执照正本置于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
1.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2.立即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的期限内改正;3.没有实际的有害后果。
22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按规定办理相关变更登记。
1.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2.立即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的期限内改正;3.没有实际的有害后果。
23
个人独资企业未将营业执照正本置于企业住所显著位置的
1.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2.立即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的期限内改正;3.没有实际的有害后果。
24
个体经营户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不按规定办理相关变更登记。
1.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2.立即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的期限内改正;3.没有实际的有害后果。
25
个体工商户未将营业执照正本置于经营场所显著位置的。
1.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2.立即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的期限内改正;3.没有实际的有害后果。
26
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按规定办理相关变更登记。
1.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2.立即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的期限内改正;3.没有实际的有害后果。
27
公司未依法办理住所变更登记。
1.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2.立即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的期限内改正;3.没有实际的有害后果。
28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不依照本法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1.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2.立即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的期限内改正;3.没有实际的有害后果。
29
合伙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交清算人名单的。
1.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2.立即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的期限内改正;3.没有实际的有害后果。
30
企业未按规定披露实施标准。
1.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2.立即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的期限内改正;3.没有实际的有害后果。
31
通过自建网站进行交易的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履行相应备案义务。
1.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2.立即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的期限内改正;3.没有实际的有害后果。
32
通过自建网站进行交易的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商和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具备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条件,无法保证网络食品交易数据和信息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1.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2.立即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的期限内改正;3.没有实际的有害后果。
33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建立网络食品生产经营者审查登记、食品安全自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和举报、严重违法行为平台服务制止、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理等制度的。或者没有公开上述系统。
1.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2.立即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的期限内改正;3.没有实际的有害后果。
34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建立网络食品生产经营者档案,记录网络食品生产经营者相关信息的。
1.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2.立即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的期限内改正;3.没有实际的有害后果。
35
网上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商未按要求记录保存食品交易信息。
1.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2.立即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的期限内改正;3.没有实际的有害后果。
36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设立专门的网络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未指派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平台上的食品安全操作行为和信息进行核查的。
1.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2.立即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的期限内改正;3.没有实际的有害后果。
37
网络中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要求公布信息。
1.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2.立即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的期限内改正;3.没有实际的有害后果。
38
生产、销售产品标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产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
1.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2.立即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的期限内改正;3.没有实际的有害后果。
39
被认证产品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的认证证书内容与认证证书内容不一致的。
1.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2.立即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的期限内改正;3.没有实际的有害后果。
40
未按规定使用认证标志的
1.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2.立即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的期限内改正;3.没有实际的有害后果。
41
被许可人未按规定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的原产地。
1.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2.立即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的期限内改正;3.没有实际的有害后果。
四十二
商品专柜出租人、商品展销会举办者、网上交易平台提供者、广播电视购物平台经营者未履行申请进入其经营场所或者平台销售商品的经营者主体资格审查登记义务,或者拒绝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违法行为采取措施、开展调查的。
1.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2.立即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的期限内改正;3.没有实际的有害后果。
43
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放置食品经营许可证的。
1.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2.立即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的期限内改正;3.没有实际的有害后果。
四十四
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变更、报告或者办理注销手续的。
1.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2.立即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的期限内改正;3.没有实际的有害后果。
45
食品生产者未按照规定在生产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放置食品生产许可证的。
1.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2.立即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的期限内改正;3.没有实际的有害后果。
46
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申请变更、报告或者办理注销手续的。
1.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2.立即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的期限内改正;3.没有实际的有害后果。
47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按要求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
1.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2.立即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的期限内改正;3.没有实际的有害后果。
48
违反《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
1.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2.立即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的期限内改正;3.没有实际的有害后果。
四十九
平台内经营者未依法采取必要措施侵犯知识产权的。
1.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2.立即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的期限内改正;3.没有实际的有害后果。
50
用户使用尚未获得定期检验报告的特殊设备。
1.仅适用于已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人员当场出具《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检验结论为未发现问题,检验合格,监督使用),但用户在收到检验机构出具的《定期检验报告》前使用特种设备;
2.立即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的期限内改正;3.没有实际的有害后果。
减轻处罚清单下列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且当事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减轻行政处罚。
序列号
非法活动的类型
必要条件
减轻处罚后的处罚类型和幅度
51
超过保质期经营食品
1.涉案过期食品价值在300元以下;
2.食品经营单位被投诉举报后,办案单位现场调查未发现销售过期食品被投诉举报;办案单位实地调查发现销售过期食品,食品经营单位主动检查整改,经三个工作日实地复查未发现过期食品;
3.未对消费者造成食物中毒或其他严重危害后果。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生产经营的食品,罚款数额为货值金额的10倍,最低500元。
五十二
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的
1.首次发现此类违法行为;
2.营业面积≤50m 2;
3.无证经营时间在30日以内;
4.货值金额不足2万元的;
5.当事人主动改正违法行为,在案件调查终结前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或者不再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的;
6.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等人身危害。
处以货值金额3倍罚款,最低5000元,并免除其他处罚。
53
网吧、文具店、书店、花店等。未经许可经营少量预包装食品。
1 .被发现首次实施此类违法行为;
2.预包装食品来源合法,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3.当事人主动改正违法行为,在案件调查终结前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或者不再从事预包装食品经营活动的;
4.货值金额不足2万元的;
5.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等人身危害。
罚款2000元,免除其他处罚。
54
经营无标签预包装食品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
1.案件调查终结前当事人主动改正违法行为的;
2.不属于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不会误导消费者的情形(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3.不属于同一产品,违法行为再次发生的;
4.履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义务;
5.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等人身危害。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处以二千元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按货值金额的1倍处以罚款;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能够依法采取补救措施,保障食品安全的,不得没收食品。
55
未按照许可范围从事食品生产的
1.适用于食品生产单位生产细节超出范围的同品类、不同品种的食品(如食品生产单位持有“普通挂面(0103食品加工品挂面)”细节的品种,生产颜色超出范围的挂面、手工面);
2.食品生产单位主动停产、召回非法生产的食品;
3.案件调查终结前取得食品品种明细生产许可证,或者不再超许可范围生产食品的;
4.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等人身危害。
罚款5000元,免除其他处罚。
56
未按照许可范围从事食品经营的
1.适用于餐饮服务提供者从事冷食或生食、自制饮料等的制造和销售。(如“拍黄瓜”);
2.非法经营的食品价值不超过5000元;
3.第一次被发现有上述违法行为的;
4.当事人主动纠正违法行为,在案件调查终结前取得相应许可,或者不再从事超出许可范围的经营活动;
5.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等人身危害。
1000元,免除其他处罚。
让执法有温度。
让市民感受到。
让企业有活力。
改善商业环境
深圳市场监管在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