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序
今天,我们将学习一个与跨国经营相关的税务问题——跨境应税活动的增值税免税报告。具体应该怎么做?大家往下看↓
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申报
【活动名称】
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申报
[申请条件]
纳税人向境外单位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等符合免征增值税条件的跨境应税活动,应当在首次纳税申报期内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规定的申报期后其他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跨境应税活动免税备案手续。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第八条
[搬运材料]
[搬运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处)办理,具体地点可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办税服务”板块查询。
[经办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免费
[处理时间]
立即解决
[联系电话]
税务机关公开电话可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办税服务”板块查询。
[处理过程]
[纳税人须知]
1.纳税人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2.文件表格可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版块下载,也可向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只需在信息完整、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到税务机关办理一次。
4.纳税人的电子签名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的要求,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纳税人提供的材料全部为复印件的,应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字。
6.纳税人向境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服务和无形资产,不属于跨境应税活动,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7.纳税人向境外单位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按照规定免征增值税,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取得的收入全部来自境外,否则不免征增值税。
8.对跨境应税活动免征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单独计算跨境应税活动销售额,准确计算不可抵扣进项税额,其免税收入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9.纳税人签订的原跨境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合同发生变更,或者跨境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相关信息发生变化,变更后仍属于规定免税范围的,纳税人应当再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跨境应税活动免税备案手续。
10.享受跨境应税活动免税的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申报纳税。纳税人免税期满或者实际经营状况不再符合规定免税条件的,停止享受免税待遇,按规定申报纳税。
11.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规定的免税条件,采取欺骗手段取得免税的,或者在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时不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不按规定自行办理有关减免税手续的,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12.与香港、澳门、塘厦镇有关的纳税人应税行为参照执行。
13.符合免税跨境应税行为要求,未办理免税备案手续但已进行免税申报,并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纳税人;未申报免税的,可按规定办理跨境服务备案手续后,申请退还已缴纳税款或抵扣应纳税款;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追缴所有跨境应税行为,办理免税备案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