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创新!这个税务局发文,个人灵活就业、新个体经营列入
2021-11-19 09:27:43
近日,深圳市税务局发布《关于征求意见:意见的通知》引起广泛关注。 《征求意见稿》提出,税务机关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对灵活就业、新自谋职业等活动征收税费。 其中,物流平台企业对个人临时从事货物运输征收的相关税费和互联网平台企业对个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征收的相关税费纳入委托范围。 具体《征求意见稿》,第二章“税务管理协助”,第四节“委托征收”如下:第三十一条【委托征收税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要求,有利于税收控制和纳税便利,按照双方自愿、简单征收的原则,加强管理,依法委托, 以及国家相关规定,税务机关可以委托相关单位和人员,收取零散、分散、异地缴纳的税费,以及现代物流、电子商务、数字经济、虚拟经济等新经济业态衍生的经营模式创新、个体灵活就业、新个体经营等活动的税费。 第三十二条委托征收范围由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受委托单位应根据税务机关的委托征收下列相关税费:(1)不动产登记部门征收不动产交易相关税费;(二)租赁房屋所在地的社区管理部门收取房屋租赁相关税费;(三)海事管理机构对其登记的船舶征收的车船税;(四)金融机构收取保险证券经纪服务相关税费;(5)物流平台企业收取个人临时货物运输相关税费;(6)互联网平台企业收取与个人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税费;(七)符合委托代征条件并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其他部门和单位,应当在税务机关委托的范围内代征相关税款。 第三十三条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与委托代理人签订协议,颁发委托代理证书,并按照规定向委托代理人支付代理费。 第三十四条委托代理人应当按照规定收取、保管、使用和申报纳税凭证,按照委托代理协议的约定收取税款,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依法缴纳税款。 受托单位在征收税款时,应当向纳税人出示委托凭证,按照规定开具有效凭证,并向纳税人开具税票。 纳税人无正当理由拒不纳税的,委托代理人应当及时告知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处理。 第三十五条受委托单位不得擅自扩大或者缩小征收范围,不得擅自减少或者停止征收应纳税款,不得挤占、挪用或者拖延缴纳已征收的税款。 受委托单位不得委托其他单位、组织或者人员办理其委托的税收征收事项。 除依法征收税款外,受委托单位不得对纳税人进行调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措施或者实施行政处罚。 受托单位在税收征收工作中知悉纳税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依法为纳税人保密。 重要提示根据《委托征收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第四条规定,税务机关不得委托他人代征法律、行政法规已代扣代缴的税款。 个人通过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劳动报酬属于法定的代扣代缴范围,不适用《征求意见稿》第二章“税务管理协助”第四节“委托征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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