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指标异常,纳税评估引来重点稽查
2021-11-13 09:20:03
【情景案例】2021年11月,香洲区长安镇税务稽查部门接到税务评估部门移送的一起案件。 线索显示,有夫妻关系的周某、杨某涉嫌偷税,其中周某为香洲J气动技术有限公司、长安L电器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为香洲M电动气动元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经核查,检查人员发现三家企业存在突出疑点:一是税率明显偏低,仅为0.7%,远低于同行业平均税率。 此外,在企业申报信息中,“未开票”一栏填写销售金额为负数,涉嫌少缴收入、偷税。 三是三家企业账面经营成本与纳税申报经营成本不一致。应收应付账款中存在大量长期暂记资金,经营异常,涉嫌编造虚假计税依据。 随后,检查人员对企业进行了实地检查,发现账簿只是一个“愚蠢的账户”。里面没有原始的货物清单,只有简单的资金交易记录,也没有银行收据。账簿上记录的产品销售项目和金额与检查人员掌握的信息完全不符。 检查人员对涉及的三家企业的年度申报数据逐一进行对比分析,发现企业在申报纳税时,在“无发票”一栏填写了56次负销售额,累计金额高达4637万元。 经查,涉案企业在“未开票”一栏填写负数进行虚假申报,导致累计少申报销售收入3654.8万元,少缴纳增值税621.3万元。 同时经核实,上述两家上游企业与涉案的三家公司并无实际交易,三家企业从上述两家上游企业取得的发票均为虚开发票。 针对涉案三家企业的违法行为,长安镇税务机关作出缴纳增值税676.2万元、企业所得税470.7万元、滞纳金、少缴税款60%的罚款决定。 由于企业偷税数额较大,税务机关依法将涉案企业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黑名单,并推动相关单位实施联合处罚。 【风险点睛】1。在本案中,涉案企业的税率仅为0.7%,远低于同行业平均税率。 税率低的情况下,系统会通过大数据下的自动比对分析自动报警,容易导致税务稽查。2.在企业申报信息中,“未开票”一栏填写负销售金额多达56次,明显异常,涉嫌冲抵当期销售金额、虚假申报、偷税漏税;3.企业账面经营成本与纳税申报经营成本不一致,应收应付账款中存在大量长期暂记资金,企业可能出现经营异常,隐瞒收入。 4.两上游企业与涉案的三家公司并无实际交易,三家企业从两上游企业取得的发票涉嫌虚开。 【案件后果】针对涉案3家企业的违法行为,长安镇税务机关作出决定,退还增值税676.2万元,补缴企业所得税470.7万元,收取滞纳金,并对涉案企业处以60%的罚款。 由于企业偷税数额较大,税务机关依法将涉案企业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黑名单,并推动相关单位实施联合处罚。 【案例警示】在实践中,企业经常会有各种不规范的操作,但实际上,它们都隐含着很大的税务风险:1。我们必须知道,报表用最简单却又最准确的数字语言“讲述企业的每一点”,一旦数字不匹配,很容易导致税务局稽查;2.目前“金税三期+互联网plus合并后自然人税制”的应用,企业信息的整合,各税种、各业务环节的联合检查,使企业面临更高的税收风险和更高的违法成本;上述案例中企业的后果证实了这一点。 显然,在这种背景下,纳税人全方位管控税务风险迫在眉睫,而做好这一点的前提是要了解财务数据背后的“逻辑”,学会分析企业哪些涉税数据容易引起税务机关的注意。知道如何减轻这些风险。让“死数据”变成“活信息”...【政策的点睛之笔】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涂改、隐匿、擅自销毁账簿、凭证,或者在账簿中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后拒不申报或者虚假申报纳税,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 对偷税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或少缴的税款和滞纳金,并处以欠缴或少缴税款50%至5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顺序、栏目一次性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或者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发票;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开具虚假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假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虚报金额超过一万元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其他发票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的意见:在《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4号)第六条中,本办法所称“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是指符合下列标准的案件: (一)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凭证,或者在账簿中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后拒不申报或者作虚假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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