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票方式不一样,对增值税的影响也不一样!
2021-11-12 09:07:28
今年5月,该公司推出促销活动,出售一台价值1000元的冰箱,并从200元起赠送一台微波炉。 方法一:同一张发票的“金额”栏分别注明销售金额和折让金额的,可以按照折让后的销售金额征收增值税。 比如某企业销售一台价值1000元的冰箱,从200元赠送一台微波炉,开具发票时会开具金额为1000元的冰箱和金额为200元的微波炉,然后在同一张发票上体现200元的折扣。 第二种开票方式,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未注明折扣金额,仅在发票“备注”栏注明的,折扣金额不得从销售金额中扣除,赠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比如某企业销售一台价值1000元的冰箱,从200元赠送一台微波炉,开具发票时会开具金额为1000元的冰箱,然后在发票备注栏中赠送金额为200元的微波炉。 提醒:买一送一的企业所得税不需要视同销售。买一送一,在确认收入时,按照每件商品的公允价值分摊礼品、商品的销售总额,确认礼品、商品的销售收入。 同时,你不需要为一个人代扣所得税。 比如一个保温杯的正常价格是1000元(购买价格是600元)。节日促销,1000元起买保温杯,100元起送一杯(购买价格60元)。 开具发票时,销售金额和折扣金额分别显示在同一张发票的“金额”栏中。 销售收入入账:借:银行存款1130贷:主营业务收入-保温杯909.09-玻璃杯90.91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0结转成本入账:借:主营业务成本660贷:库存商品-保温杯600库存商品-玻璃杯60参考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让金额抵扣增值税应税销售额的规定》。《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规定,纳税人销售商品实行折扣。如果销售金额和折扣金额分别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则意味着销售金额和折扣金额分别在同一张发票的“金额”栏中注明,可以按照折扣后的销售金额征收增值税。同一张发票的“金额”栏未注明折扣金额,仅在发票“备注”栏注明的,折扣金额不得从销售额中扣除。 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商品: (一)将与深圳注册公司同名的商品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代销。(3)拥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转移到其他机构销售,但相关机构位于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者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加工的商品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六)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提供自产、委托、外购商品作为投资的;(七)向股东或者投资者分销自产、委托或者购买的货物;(八)将委托生产、加工、购买的货物无偿送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规定,企业以合并方式销售自有商品的,不属于捐赠,销售总额按照每种商品的公允价值进行分摊,确认每项商品的销售收入。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促进会展业企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1 .企业通过价格折扣和折扣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赠送礼品,如通信企业在购买手机时向个人赠送话费和上网费,或在购买话费时赠送手机等。);3.企业根据消费积分,将礼品回馈给累计消费达到一定金额的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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