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明确
2021-11-02 08:54:3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管理免税政策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号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实施普惠性减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13号),现将月销售额10万元(含)以下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免税政策征收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从事增值税应税销售,月销售总额不超过10万元(一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不超过30万元,下同)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月销售总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房地产销售后不超过10万元的,销售货物、服务和无形资产免征增值税。 二.适用增值税差别化税收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增值税免税政策。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免税销售”相关栏目(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填写差额后的销售额。 3.小规模纳税人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选择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作为纳税期限。一旦选择,它们就不能在一个会计年度内更改。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租金方式出租房地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以在相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配,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5.2021年12月31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纳税期)或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累计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下的一般纳税人,可选择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其他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8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出口退(免)税标准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6.对于按照现行规定应预缴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如果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则无需在当期预缴税款。 本公告发布前已预缴的,可以向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七、小规模纳税人在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房地产时,应根据纳税期限、本公告第六条等现行政策规定确定是否预缴增值税;其他个人销售房地产将继续按照现行规定免征增值税。 8.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的,当期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可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收回或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退还主管税务机关。 9.小规模纳税人2021年1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一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的,2021年第一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但当期已缴纳的开具普通发票的税款可在办理纳税申报时退还主管税务机关。 十、月销售额在10万元以上的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发票、增值税电子发票。 已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且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可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发票;如果已经自行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继续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缴纳增值税。 XI。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征管事项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第三条第二项、第六条第四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6号)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征管若干问题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53号)第二条, 2021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2号)同时废止。 特此宣布。 2021年1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税收征管问题的公告》进行了解读。2021年1月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免税标准由月销售额3万元提高到10万元。 为了确保这项优惠政策的顺利实施,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公告,明确了征收管理的一些问题。 具体包括:1 .月(季)销执行情况明确。纳税人结合所有增值税应税销售活动(包括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计算销售额,判断是否符合免税标准。 同时,如果小规模纳税人扣除本期销售不动产后仍不超过10万元,则销售商品、服务和无形资产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 例:例1:某小规模纳税人2021年1月销售商品4万元,提供服务3万元,销售房产2万元。 销售总额9万元(= 4+3+2),不超过10万元免税标准。因此,纳税人销售商品、服务、房地产的金额为9万元,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 例:某小规模纳税人2021年1月销售商品4万元,提供服务3万元,销售房产10万元。 销售总额为17万元(= 4+3+10万元),不含房产销售的销售金额为7万元(= 4+3,000元)。因此,纳税人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的免税政策,销售房地产10万元应按规定征税。 二.差别税收政策的应用自从营改增以来,一些营业税的差别税收政策一直在延续。 例如,建筑行业的小规模纳税人,将取得的总价和价外费用扣除对外分包付款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公告明确适用增值税差别化税收政策的,以差额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 同时明确了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免税销售”的申报口径。 例如,2021年1月,某建筑行业小规模纳税人(按月纳税)取得建筑服务收入20万元,向其他建筑企业支付分包款12万元,因此该小规模纳税人当月扣除分包款后的销售额为8万元,未超过10万元的免税标准。所以小规模纳税人当月可以享受免税政策。 3.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期限的选择对于不同纳税期限的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的效果可能会有所不同。 例:案例一:2021年1-3月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分别为5万元、11万元、12万元。 如果按月纳税,1月份只有5万元可以享受免税;如果按季度纳税,由于该季度销售金额为28万元,没有超过免税标准,这28万元全部可以免税。 在这种情况下,小规模纳税人更愿意按季度纳税。 情况二:2021年1-3月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分别为8万元、11万元、12万元。如果按月纳税,1月份的8万元可以享受免税。如果按季度纳税,该季度31万元的销售额已经超过免税标准,因此这31万元都不能享受免税。 在这种情况下,小规模纳税人更愿意按月纳税。 基于上述情况,为确保小规模纳税人充分享受政策,公告明确表示,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根据实际经营情况选择按月或按季度纳税。 为确保纳税人纳税期限在年度内相对稳定,还明确一旦选择,在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四.其他个人出租房地产政策适用性国家税务总局2021年发布23号公告、53号公告。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述的其他个人,以一次性收取租金(含预付款)方式出租房地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以在相应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 为确保纳税人充分享受政策,将免税标准提高到10万元后,政策继续执行。 动词 (verb的缩写)一般纳税人重新登记2021年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统一为500万元时,允许此前按照较低标准认定(登记)的一般纳税人在2021年底前自愿选择重新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此次将增值税免税标准提高到10万元,意味着年销售额在120万元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享受免税政策。 在这种情况下,一些一般纳税人可能会要求注册为小规模纳税人,以享受免税政策。 为确保纳税人充分享受减免税政策,公告明确,普通纳税人年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的,2021年可选择重新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重新登记后可享受免税政策。 需要注意的是,已选择2021年重新登记的纳税人,仍可选择2021年重新登记;但如果选择2021年重新注册,在广州市重新注册为一般纳税人后,可能不会重新注册为小规模纳税人。 不及物动词预缴增值税政策的适用现行增值税实施了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房地产、出租房地产等多项税收征管措施。 考虑到免税标准从3万元提高到10万元,纳税人政策的受益面和程度都有了很大提升。公告中明确表示,按照现行规定应预缴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的,无需预缴。 本公告发布前已预缴的,可以向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七.房地产销售政策的适用小规模纳税人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房地产,涉及纳税人在房地产所在地预缴税款。 增值税免征标准提高到10万元后,如果房产销售额为20万元,那么:第一种情况,如果个体工商户选择按月纳税,房产销售额超过每月10万元的免税标准,仍应在房产所在地预缴税款;第二种情况,如果个体工商户选择按季纳税,且房产销售额未超过季度销售额30万元的免税标准,则无需在房产所在地预缴税款。 因此,公告明确,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房地产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根据其纳税期限、公告第六条等现行政策确定是否预缴增值税。 其他偶然出售房地产的个人,按照现行政策规定,按次纳税。 因此,公告澄清,其他个人销售房地产,继续按照现行政策免征增值税。 比如,其他出售房屋满2年的个人,符合免税条件的,仍可享受免税;不符合免税条件的,要按规定纳税。 八.纳税和开具专用发票问题的处理根据现行政策规定,自行开具或者申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应当就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对应的应税行为计算缴纳增值税。 公告中明确表示,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的,当期已缴纳的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款,可在全部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并收回或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增值税。 九.2021年1月涉税事项追溯适用(季度)考虑到免税文件的发布时间晚于免税政策开始实施的时间(2021年1月1日),为确保小规模纳税人全面享受10万元免税政策,公告明确了小规模纳税人2021年第一次纳税期间已缴纳税款的追溯处理。即2021年1月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第一季度未超过30万元)的,当期已缴纳的开具普通发票税款可在办理纳税申报时退还主管税务机关。 10.关于开票为方便纳税人开具发票使用,调整免税标准后,已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也可以利用现有税控设备继续开具。 除上述情况和销售标准同步调整外,其他涉及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项按现行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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