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提醒】告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消认证确认期限啦!
2021-10-30 10:02:19
90天→180天→360天→取消天数限制???这串数据是什么?哈哈,我确认过眼神了~你是新来的~高级财务呢?必须在几秒钟内理解!这是增值税抵扣凭证认证确认期间的调整!自2021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21年1月1日或之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增值税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审核比对、申报抵扣时限。 实施时间:2021年3月1日起开票时间:本政策适用于2021年1月1日或之后开具的增值税抵扣凭证。逾期的,也可在2021年3月1日后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使用。 适用发票类型: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2021年12月31日或之前开具的增值税抵扣凭证仍按原规定执行。 认证期限:无执行时间:2021年3月1日起。政策内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取得2021年1月1日或之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普通增值税发票,并取消认证确认、审核比对和申报抵扣期限。 纳税人在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应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使用上述扣税凭证信息。 增值税普通纳税人取得的2021年12月31日或之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超过认证确认期限,但符合相关条件的,仍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50号)进行抵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6号、2021年第31号修订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时申报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78号、2021年第31号修订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规定,进项税额应当连续抵扣。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5号)认证确认期限:360天执行时间:2021年7月1日~ 2021年2月29日政策内容:自2021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21年7月1日或之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应当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进行认证,或者在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注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进项税额抵扣。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21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当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并适用《完税证明抵扣清单》进行审核比对。 纳税人2021年6月30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执行。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认证确认期限:180天实施时间:2010年1月1日~ 2021年6月30日政策内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内河货物运输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当自开具之日起180日内经税务机关核验,并于核验后次月的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对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实行“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取得2010年1月1日后开具的缴款书时,应当自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完税证明抵扣清单》(包括纸质资料和电子资料),并申请审核比对。 纳税人应取得2009年12月31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仍按原规定执行。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认证确认期限:90天实施时间:2003年3月1日~ 2009年12月31日政策内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在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经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 2003年3月1日前申请抵扣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按照本通知规定于2003年9月1日前报主管税务机关审验,否则不抵扣进项税额。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的通知》(国税发〔2003〕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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