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试区”跨境电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明确!明年起施行
2021-10-30 10:02:0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6号为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发展,促进外贸模式创新,切实配合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批复》(财税〔2021〕103号)。 现将跨境电子商务综合实验区(以下简称“综合实验区”)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企业(以下简称“跨境电商企业”)有关问题公告如下:1 .综合试验区内的跨境电商企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尽量验证企业所得税征收办法:(1)在综合试验区注册,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在线综合服务平台上注册日期、名称、计量单位、出口货物。(二)出口货物到综合试验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报关手续;(三)出口货物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且其增值税、消费税享受免税政策的。 2.综合试验区内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应当准确计算收入总额,采用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应税所得率按4%确定。 三、税务机关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完成综合试验区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鉴定工作。 4.经综合试验区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商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的,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取得的收入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免税收入的,可以享受免税收入优惠政策。 5.本公告所称综合试验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的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本公告所称跨境电商企业,是指在跨境电子商务中自建销售平台或使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进行电商出口的企业。 六、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宣布。 2021年10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进行了解读。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解释如下:1 .相关背景2021年9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103号),未能对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综合试验区”)内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企业(以下简称“跨境电商企业”)取得有效成效。 为支持跨境电子商务新业务形式发展,推动外贸模式创新,配合落实“无票免税”政策,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出台更加便捷的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 为此,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公告》,进一步明确跨境电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促进跨境电商企业更好开展出口业务。 二.主要内容《公告》从核定征收范围、条件、方式、程序、优惠政策等方面规定了综合试验区跨境电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相关事项,旨在为综合试验区跨境电商企业提供更加便捷的操作方式。 (1)核定征收范围为配合落实“免税无票”政策。跨境电商企业是指符合财税〔2021〕103号文件要求的企业,即在跨境电子商务中自建销售平台或使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进行电商出口的企业。 (二)核定收款条件跨境电商企业通过业务平台出口货物,是近年来发展起来的新业态。 为鼓励跨境电子商务发展,针对跨境电商企业无法获得出口货物采购发票的实际情况,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财税〔2021〕103号文件。跨境电商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试行“免票免税”政策。 对于这些企业,符合本公告规定的,可以试行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核定征收方式由于跨境电商企业能够准确计算收入,为简化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的操作,综合试验区内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商企业统一采用核定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同时,考虑到跨境电商企业出口货物的采购和销售主要通过电商平台进行,不同地区差异不大,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出口业务发展, 综合试验区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1号)执行。 (四)核收手续综合试验区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和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核收相关业务。 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完成对综合试验区内跨境电商企业的核查、征收和鉴定,跨境电商企业应当按时申报纳税。 (五)优惠政策综合试验区内获准征收的跨境电商企业主要可享受以下两类优惠政策:一是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13号)规定的小微企业优惠政策条件的,可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上述规定如有变更,以本规定为准。 二、取得的所得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免税所得的,可以享受免税所得的相关优惠政策。 三、实施时间《公告》将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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