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点|关于财政补贴等增值税政策问题即问即答
2021-10-30 10:01:50
1.某新能源汽车企业2021年仅获得中央财政新能源汽车销售补贴。需要缴纳增值税吗?答:2021年1月1日起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是指纳税人在2021年1月1日后销售商品、服务、劳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取得的财政补贴。 2021年1月1日后,纳税人在2021年12月31日前收到新能源汽车销售对应的中央财政补贴收入,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2021年第45号,以下简称45号公告)。“本公告实施前,纳税人获得中央财政补贴的”,继续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中央财政补贴有关问题的公告》。 2.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置资质,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置的企业。 2021年,该企业采购了1000台废弃电视机,这些电视机都被拆除并出售了电子零件。根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2〕34号),对实际拆除的1000台电视机获得固定补贴。需要缴纳增值税吗?答:企业在拆解东莞网上注册公司废弃电视机处置流程图中获得的补贴与回收后处置的废弃电视机数量有关,与拆解后销售的电子元器件收入或数量无直接关系。不属于45号公告第七条规定的“销售商品、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收入或数量直接挂钩”,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3.为鼓励杭空公司在该区域开辟航线,某市政府与杭空公司约定,若从事该航线业务的杭空公司年销售额达到1000万元,不给予补贴,若年销售额未达到1000万元,则杭/[。 如果航空公司空公司获得航空公司补贴,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答:本例中,AVIC 空公司获得补贴的计算方法虽然与其销售收入有关,但实际上是市政府给予的弥补AVIC 空公司运营成本的补贴,不影响AVIC 空公司向旅客提供航空空运输服务的价格(机票费)和数量(旅客人数)。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当采用什么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收入或数量直接挂钩的,按照其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5.我是一名卡车司机。我没有完成工商登记,但我已经在当地税务局办理了临时税务登记。 可以代货运业务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答:符合45号公告第六条规定的三个条件(已办理税务登记,取得相关运输经营证件,由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管理)的货车司机,自2021年1月1日起在境内提供道路或内河货物运输服务。如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在任何一个税务登记地、货物起运地、货物到达地或运输业务承包地就近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6.我是一家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会计。我公司主要利用废玻璃生产玻璃熟料。公司自成立以来,纳税信用等级一直为A级.. 后来因为违反税收规定,我公司2021年4月的纳税信用等级被评为c级。 在我公司的积极纠正下,2021年7月纳税信用等级恢复为乙级。 2021年9月,我公司向税务机关提交了2021年1月至8月期间的退税申请(之前已按规定退税)。我公司什么时候可以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答:45号公告第二条明确规定,纳税人立即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有纳税信用等级要求的,以纳税人申请退税期间的纳税信用等级确定。 退税申请的纳税信用等级在期间内发生变化的,按照变化后的纳税信用等级确定。 你公司2021年1-3月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2021年4-6月纳税信用等级为c级,2021年7月纳税信用等级修复后,7-8月纳税信用等级为B级.. 根据规定,如果你公司符合即时退税政策的其他条件,税务机关可以在2021年1-3月和7-8月对资源综合利用项目进行退税。 7.我公司2021年4月成立时,纳税信用等级为m。 如果我公司于2021年4月10日被税务机关评定为纳税信用等级B级,同时也符合申请退税的其他条件,是否可以于2021年4月11日申请增量退税?答:根据45号公告第二条,纳税人申请增值税退税,判断是否符合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b级的条件,纳税信用等级在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并提交《退税(抵)申请表》时确定。 如果您公司的纳税信用等级在2021年4月10日被评定为B类,您可以在2021年4月11日完成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申请增量退税。 2021年3月8日,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了一台机床,取得了乙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开具日期为2021年3月10日,票上注明的税额为10万元。 因会计人员疏忽,当月审验后次月报告期内未报扣费。 由于A公司未按期申报抵扣的原因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78号)规定的客观原因,10万元税款未计入进项税额抵扣,2021年3月1日后能否抵扣?答:是的。 45号公告第一条明确规定,自2021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21年1月1日或之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取消认证确认、审核比对、抵扣申报时限。 根据上述规定,纳税人取得的2021年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即使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时申报可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78号)规定的客观原因,也可以申报抵扣。 9.2021年4月,C公司向D公司购买了10台电脑,取得了D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开具日期为2021年4月10日,票上注明的税额为1万元。 由于企业内部员工工作交接疏忽,这张发票直到2021年5月才入账。 此时已超过360天的认证扣费期限。 丙公司未能按期证明抵扣的原因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抵扣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公告》(2011年第50号)规定的客观原因,已无法证明该发票的抵扣。 2021年3月1日后可以扣款吗?答:是的。 45号公告第一条明确规定,自2021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21年1月1日或之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取消认证确认、审核比对、抵扣申报时限。 因此,纳税人取得的2021年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超过360天未进行认证确认。即使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抵扣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公告》(2011年第50号)规定的客观原因,从2021年3月1日起,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后,即可抵扣进项税额。 10.纳税人取得2021年1月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021年2月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上查到发票电子信息,是否需要在2月确认用途?确认发票用途为申报抵扣后需要变更用途怎么办?答:45号公告第一条明确规定,自2021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21年1月1日或之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取消认证确认、审核比对、抵扣申报时限。 2021年3月1日起,纳税人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查询相应增值税发票信息后,可确认当期或后期使用。 纳税人确认使用发票后需要更正使用的,可以在未申报当期增值税后,或者在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失效后自行更正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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