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
2021-10-21 09:01:5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21〕579号),各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总局特派员办事处: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制改革“精简机构、下放权力、加强监管、改善服务”和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财税〔2021〕101号)精神,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 提高货运行业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便利性,促进物流业降本增效。 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专用发票试点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1。经省国家税务局批准,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可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并办理相关涉税事项。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道路或者内河货物运输服务,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 (二)提供道路货物运输服务,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提供内河货物运输服务,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证》。 (三)在税务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管理。 (4)注册为平台成员; 二.试点企业的确定纳入试点范围的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布的无车承运人试点企业,试点资格和无车承运人经营资格在有效期内。 (2)平台应实现会员管理、交易撮合、运输管理等相关系统功能。,并有能力跟踪、记录、存储和分析物流信息的全过程。 试点企业开具专用发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否则不得作为试点企业。 三.开具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提供货物运输服务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以按照《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领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向就近的国家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专用发票。也可以按照以下规定委托试点企业代开专用发票: (一)试点企业限于在通过本平台承揽的货物运输业务中,为符合本通知第一条所列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会员)代开专用发票。 (二)试点企业应与其成员签订专用发票协议,协议范本由各省国家税务局制定。 (3)试点企业使用自有专用发票开票系统,按3%的征收率开具专用发票,并在发票备注栏注明纳税人名称和会员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税务登记证号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货物运输服务接受方以试点企业开具的专用发票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4)试点企业开具的专用发票,相关栏目内容应与会员通过本平台承揽的运输业务及本平台记录的物流信息一致。 平台记录的交易、资金、物流等相关信息统一存储,以备核查。 (五)试点企业在接受会员提供的货物运输服务时,不得为会员开具专用发票。 试点企业可以按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代其成员向试点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专用发票,并据此抵扣进项税额。 四.涉税事项的处理(1)在深圳注册公司的费用是多少?企业开具专用发票应缴纳的增值税,由试点企业按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按月代其成员向试点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并将完税凭证交给成员。 试点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征收税款后,不再为同一业务开具专用发票。 (2)各成员应按照其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纳税期限,按规定计算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冲减试点企业缴纳的增值税,然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试点企业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代开专用发票对应的收入不属于试点企业的增值税应税收入,无需申报。 试点企业应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开具专用发票和纳税情况,报告具体内容由各省国家税务局确定。 动词 (verb的缩写)岗位要求(一)营改增试点实施以来,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一直备受各方关注。 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专用发票试点工作,是及时回应纳税人呼声,解决当前物流企业税收工作痛点、难点问题的有效途径。各地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部署实施试点工作。 (2)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由省级国家税务局组织实施,试点企业以纳税人自愿为原则确定。 本通知需要纳税人知晓的事项,由省国家税务局予以公告。 (3)各地要积极推进试点工作,加强对试点企业的管理。未按照本通知和现行有关规定违规开具专用发票的,应立即取消试点资格,并依法处理。 (4)各地要充分利用和挖掘互联网物流平台大数据资源,深入开展物流行业经济分析和税收风险管理,及时总结试点经验,提升试点成效。 试点过程中发现的情况和问题,应及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服务税司)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2021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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