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明确
2021-10-21 09:01: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客运服务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1年第3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现就国内客运服务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公告如下:国内客运服务进项税额抵扣(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的公告》(财政部公告第39号, 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2021年)仅限于与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派遣员工作为用人单位发生的国内客运服务。 (2)纳税人购买国内客运服务,以取得的增值税电子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作为进项税额的,增值税电子发票上注明的购买人“姓名”、“纳税人识别号”等信息应当与实际抵扣税款的纳税人一致,否则不予抵扣。 (三)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国内客运服务进项税额,是指2021年4月1日或之后实际发生的,按照纳税人取得的有效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增值税税额。 以2021年4月1日或之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电子发票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 二.加计扣除(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39号)第七条关于加计扣除政策适用的“销售”包括纳税申报销售、税务稽查销售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 其中,纳税申报销售包括一般计税方式销售、简易计税方式销售、免税销售、税务机关开具发票的销售、免抵退税方式出口销售,即征收即退的项目销售。 查补销售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并将其纳入当期销售的查补或评估调整中确定加计扣除政策的适用;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适用附加扣除政策。 (二)2021年3月31日前成立的纳税人,2021年4月至2021年3月期间销售额均为零的,自首次产生销售额的当月起,连续三个月按销售额确定适用加计扣除政策。 2021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三个月内销售额全部为零的,从首次产生销售额的月份起,连续三个月按销售额确定适用加计扣除政策。 (三)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付的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确定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实行以同级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销售总额为基数的加、减、增政策。 3.对于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退(免)税结束后申请退税增量的纳税人,自2021年6月1日起,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4号), 相关留抵退税业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办理。 《退税(抵免)申请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附件)进行了修订并重新印发(附件1)。 四.经营期少于一个纳税期的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适用于自2021年1月1日起纳税期为一个季度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因季度中期设立或注销,实际经营期不足一个季度,当期销售金额不足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征管事项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1号)第六条第(三)项同时废止。 动词 (verb的缩写)适用《货物运输小规模纳税人申领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31号(2021年修订发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1〕579号),由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提供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办理相关涉税事项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提供道路货物运输服务的(普通货运车辆4.5吨及以下从事普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除外),应当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提供内河货物运输服务,取得《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 不及物动词运输住宿合同及住宿互换业务适用税目(1)在运输住宿合同业务中,发包人以向承包人收取的总价及额外费用作为销售金额,按“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承包人以向托运人收取的总价和额外费用作为销售金额,按“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运输工具舱位承包业务是指承包人以托运人为承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的责任,然后委托发包人通过承包他人的运输工具舱位实际完成相关运输服务。 (2)运输舱交换业务中,交换运输舱的双方以各自交换运输舱确认的总价和额外费用作为销售额,按“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运输住宿互换业务,是指纳税人在各自以承运人身份承揽的运输业务中,签订运输协议,利用对方运输住宿完成相关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七、关于建筑劳务分包扣除纳税人提供建筑劳务的差额,按照规定允许从总价款和额外费用中扣除,是指支付给分包人的总价款和额外费用。 八、关于取消建筑劳务简易计税项目备案为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劳务按规定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不再实行备案制。 下列证明材料无需报送税务机关,但应留存备查:(1)为旧建筑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保留建筑施工许可证或施工合同;(2)保留甲方为本工程提供的施工服务和以合同结算方式提供的施工服务的施工合同。 九.填海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简易计税。通过复垦取得土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中普通纳税人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如果复垦项目的建筑施工许可证或建设工程合同注明的复垦开始日期在2021年4月30日之前,则属于旧房地产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X.限售股份购买价格的确定(一)纳税人转让因股权分置改革和重大资产重组同步实施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形成的限售股份,以及上述股票上市首日至解禁期间所孕育的股份转让转换,以上市公司股票上市首日的开盘价为购买价格,按照“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 (二)上市公司因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多次停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征管若干问题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1号)第五条第(三)项所称“股票停牌”, 2021年)是指中国证监会作出批准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决定前的最后一次停牌。 XI。保险服务进项税额的扣除(一)提供保险服务的纳税人以实物支付方式承担机动车保险责任的,其自行向车辆修理服务提供者购买车辆修理服务的进项税额,可以按照规定从保险公司的销项税额中扣除。 (2)提供保险服务的纳税人以现金支付方式承担机动车保险责任的,应向深圳注册的注册公司成本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将直接支付给车辆修理服务提供者,不属于保险公司购买的车辆修理服务,其进项税额不得从保险公司的销项税额中扣除。 (三)纳税人提供的其他财产保险服务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十二、关于餐饮服务税适用纳税人现场生产食品并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十三.原适用税率开票(一)自2021年9月20日起,纳税人如需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税率为17%、16%、11%、10%的蓝字发票,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原适用税率开票承诺书》(附件2),申请临时开票权限。 临时开票权限有效期为24小时,纳税人应在取得临时开票权限的规定期限内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 (二)纳税人办理临时开票权限时,应保留交易合同、红色发票、收款凭证等相关材料,以备查验。 (三)纳税人未按原适用税率开具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处理。 十四.本公告执行时间本公告第一条、第二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五条至第十二条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以前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执行,已处理的不作调整。 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1号》第二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1〕579号)第一条第(二)项,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建筑服务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备案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3号)。 特此宣布。 附件:1。退税(抵)申请表2。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承诺函(点击文末“阅读原文”下载附件)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客运服务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1年9月16日近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收到多方反映的增值税征管操作问题。 为统一征管范围,方便纳税人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客运服务进项税额抵扣增值税征收管理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明确了相关问题。 公告的主要内容如下:1 .国内客运服务进项税额抵扣(一)国内客运服务抵扣范围。公告中明确表示,允许扣除的国内客运服务仅限于与我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我单位作为用人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客运服务。 主要考虑:一是遵循增值税的基本规定。 只有纳税人实际接受或承担的与其生产经营有关的购进项目,才能从进项税额中扣除。 从业人员以经营活动为目的从事的客运服务,与本单位的生产经营有关。 二是遵循实际经济业务。 考虑到在实际业务中,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时,派遣人员由用工单位直接指派开展业务活动,与本单位员工的工作性质相一致。 (2)客运服务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要求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向个人或单位开具。 《公告》明确了纳税人购买国内客运服务,使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作为抵扣凭证的相关要求。 也就是说,纳税人购买国内客运服务,以取得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作为进项税额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购买人“姓名”、“纳税人识别号”等信息应当与实际抵扣税款的纳税人一致。 (三)客运服务进项税额抵扣的衔接根据现行政策,自2021年4月1日起,普通纳税人购买国内客运服务时,可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 遵循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基本原则,《公告》明确,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国内客运服务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在2021年4月1日或之后实际发生并取得当期有效增值税抵扣凭证的增值税金额。 其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电子发票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的,应于2021年4月1日或之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电子发票。 二.关于附加扣除(一)适用附加扣除政策的销售金额界定根据现行政策,一般纳税人提供的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的销售金额占销售总额50%以上的,可以按规定适用附加扣除政策。 《公告》明确,参与计算适用扣税政策的“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检验和补充销售额、纳税评估和调整销售额。 同时明确了销售以审计查补、纳税评估调整,当期销售纳入查补或评估调整,确定加计扣除政策;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适用附加扣除政策。 (2)没有销售收入的纳税人如何适用附加扣除政策?纳税人确定一定时间间隔内邮政业务、电信业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的销售比例是否超过50%。 对于纳税人在上述区间销售额为零的特殊情况,如何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公告中已有明确说明。 具体为:(1)2021年3月31日前成立,且2021年4月至2021年3月销售额均为零的纳税人,自首次产生销售额当月起连续三个月确定适用销售额;(二)2021年4月1日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三个月内销售额全部为零的,确定自首次产生销售额的月份起,适用连续三个月销售额加计扣除政策。 (三)税收征收总支如何适用加、减税政策。根据现行政策,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或省级财税部门批准,总分行及其分支机构可实行增值税即征即付。 《公告》明确,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付的总行及其分支机构在判断是否适用加计扣除政策时,应当以总行及其分支机构的销售总额为基数计算四项服务的销售比例。 需要注意的是,合并纳税范围内的总行及其分支机构,符合扣税政策适用标准的,可以适用扣税政策。 否则,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不适用。 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联合发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4号),放宽了部分先进制造业退税条件。 因此,《公告》进一步明确,上述制造业纳税人继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以下简称20号公告)的规定办理退税业务。 同时,根据调整后的退税条件,对20号公告所附《退税(抵)申请表》进行了修订,并同步补发。 四.经营期少于一个纳税期的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适用《公告》明确,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标准提高至月(季)销售额10万元后,对于纳税期为季度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如果因其在季度中期设立或注销,当期实际经营期少于一个季度, 只要当期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就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实施普惠性税收减免的规定》。 如2021年2月成立小规模纳税人,按季度纳税,2-3月累计销售额为25万元,未超过季度销售额30万元的免税标准,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按规定享受当期相关免税政策。 动词 (verb的缩写)关于货运行业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申请。2021年,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同时,根据当时交管部门的要求,明确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在申请专用发票时需要取得相关运输资质。 由于交管部门调整了运输资质要求,《公告》中的开票条件相应调整为:提供道路货物运输服务的(普通货运车辆4.5吨及以下从事普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除外),应当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提供内河货物运输服务,应当取得《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 不及物动词适用于运输住宿合同和住宿互换业务的税目在住宿合同业务中,对于承包方来说,是以承运人的身份承担运输业务,然后通过承包他人的运输住宿,委托对方实际完成相关运输服务,属于无运输工具提供运输服务。向托运人收取的承包此项运输业务的总价和额外费用视同销售,按“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至于雇主,它实际上通过运输空间承包的方式提供运输服务。因此,发包人应将向运输场地承包人收取的总价和额外费用作为销售额,并按“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在住宿兑换业务中,兑换住宿的双方以托运人为承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的责任,然后委托对方通过兑换交通工具的住宿实际完成相关运输服务。因此,双方以交换住宿的方式向对方提供运输服务,双方以交换交通工具住宿确认的总价及额外费用作为销售额,按“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七、关于建筑服务分包付款扣除纳税人提供的具体建筑服务后的差额,根据现行政策,取得的全部价款和扣除分包付款后的额外费用为营业税。 总包商支付的分包款是打包支出的概念,包括货物价格和施工服务价格。 因此,《公告》明确,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时,允许从按规定取得的总价和额外费用中扣除的分项付款,是指支付给分包单位的总价和额外费用。 八.取消建筑服务简易税目备案为简化纳税流程,优化税收环境,落实“简政放权、加强监管、改善服务”改革要求,《公告》明确,对提供建筑服务的增值税普通纳税人,按规定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纳税的,不再实行备案制。 相关证明材料无需提交税务机关,但可留存备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建筑服务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备案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1号)同时废止。 9.采用简易计税方式通过复垦取得土地的房地产项目,复垦开始日期可以早于房地产项目建筑施工许可证载明的开始日期。 为体现旧房地产项目简单征税、公平税负的政策精神,《公告》明确指出,以复垦方式取得土地的房地产项目,复垦开始日期在2021年4月30日之前的,如复垦项目的建筑施工许可证或建设工程合同所示,均属于旧房地产项目,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X.限售股购买价格的确定(一)各种情形形成的限售股购买价格的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第五条(2021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53号,2021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31号修订, 以下简称53号公告)如何在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重大资产重组三种不同情况下形成限制性股票? 此外,还有一种特殊情况,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因同时实施股权分置改革和重大资产重组而形成限制性股票。 因此,《公告》明确,纳税人转让因股权分置改革和重大资产重组同步实施,以及上述股票上市首日至解禁期间所生股份的送转而形成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限制性股票,以上市公司股票上市首日的开盘价为购买价格,按“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 (二)重大资产重组形成的限制性股票买入价格的确定53号公告第五条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因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前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以及上述股票在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期间孕育的股票的交割、转换价格,为买入价格。 实践中,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时,可能会多次停牌。 《公告》明确,上述“股票停牌”是指中国证监会对其申请作出核准决定前的最后一次停牌。 例:某上市公司于2021年8月7日宣布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同日停牌。 2021年4月18日,该股复牌。 2021年7月24日,a股上市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M&A委员会审议其重大资产重组申请的会议通知后停牌。 2021年8月29日,重组委表决通过A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8月30日,A上市公司股票复牌。 9月5日,中国证监会作出决定,批准A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 鉴于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作出核准决定前的最后一次停牌时间为2021年7月24日,纳税人转让上市公司A限制性股票时,应以中国证监会对其申请作出核准决定前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为申购价格,即以上市公司A股票7月23日的收盘价为申购价格。 十一、关于保险服务进项税额的抵扣进项税额的抵扣,应遵循统一的抵扣原则,即纳税人购进货物或服务所承担或缴纳的增值税,凭有效的抵扣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实践中,各行业、各纳税人都要按照上述普遍规定适用自己的扣除政策,保险公司的赔偿费用也不例外。 在实践中,保险理赔有不同的形式,需要分析进项税的抵扣情况,应用政策。 以车险为例,不同车险业务中,保险公司、投保人、修理厂之间的交易本质、权利义务不同,适用的抵扣政策也不同。 目前主要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是业界所说的“实物支付”。 保险合同规定,保险公司的赔付方式是保险公司将被保险车辆修复至原状。 车辆出险后,保险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向修理厂购买修理服务并支付修理费。 在这种情况下,由于维修服务的实际购买者是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可以凭修理厂开具的修理费用专用发票行使扣除权。 第二种是业界所说的“现金支付”。 根据保险合同,车辆发生事故后,保险公司将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被保险人自行修理。 实践中,保险公司为提高客户满意度,联系修理厂为被保险人修理处于危险中的车辆,将本应支付给被保险人的赔偿金转移到修理厂。 在这种情况下,由于维修服务的接受者是被保险人而不是保险公司,即使保险公司代被保险人向修理厂支付了修理费并取得了相关发票,也不能作为保险公司的进项税额扣除。 《公告》明确了上述两种情况下车险理赔的进项税额抵扣;同时,保险公司开展的其他财产保险业务也可比照执行。 十二.餐饮服务税目的适用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消费方式的不断创新,消费者打包带走食品而不直接食用的现象越来越普遍,但这种消费方式的改变并不影响纳税人为消费者提供餐饮服务的行为本质。 因此,为统一税收征管标准,确保“入内就餐”和“外卖”税务处理的一致性,《公告》明确规定,纳税人现场制作食品并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应按“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十三.按原适用税率开票为确保纳税人按规定正确开具发票、准确适用政策,《公告》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规范纳税人自行按原适用税率开具发票的权限:自2021年9月20日起,关闭纳税人按原适用税率17%、16%、11%、10%开具发票的权限;同时,为充分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符合按原适用税率开具发票条件的纳税人,可在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临时开票权限后24小时内,按原适用税率开具发票。 为明确税务企业责任,确保操作简便,《公告》规定,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原适用税率发票临时开票权限时,只需提交《原适用税率发票开具承诺书》,但纳税人需留存交易合同、红字发票、收款凭证等相关材料,以备查验。 纳税人未按规定按原适用税率开具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按现行有关规定处理:纳税义务发生在2021年4月1日前,开具发票未申报的,纳税人应补充申报或更正申报,并按规定缴纳滞纳金;纳税义务发生在2021年4月1日后的,不得开具原适用税率的发票。已开具发票的,按规定作废,不符合惠州市废品条件。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发票后,应按新的适用税率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