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2021-07-19 17:26:53


税收政策的准确把握不仅有利于了解政府的鼓励、支持方向,对于企业的长期发展战略规划有重要作用;而且在具体经营活动中可以少许多法律、政策上的担忧,利于企业全心投入经营;税收政策把握得当可以起到合法避税的效果,尤其小微企业全面了解税收优惠政策对于降低企业成本,实现自己应有利益很重要。有不少小企业正是因为不了解政策,在申报时结果多交了3万多,这着实还是有点憋屈的~

涉及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并没有那么复杂,下面将全面的给大家缕缕:

一、增值税政策

从2013年8月1日至2014年10月1日,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2万的企业(含个体工商户)暂免征增值税;从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3万的企业(含个体工商户)暂免征增值税。

二、营业税政策

从2013年8月1日至2014年10月1日,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2万的企业(含个体工商户)暂免征增值税;从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3万的企业(含个体工商户)暂免征营业税。

三、企业所得税政策

1、非从事国家限制、竞争行业,且满足下列条件的可享受按20%缴纳企业所得税(否则25%):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员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2、符合下列条件的还可享受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可享受减半征税政策;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可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四、印花税政策

自2011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五、政府性基金

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节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

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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