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全面推进营改增后,如何对房地产开发中小企业“建房”行为进行征税
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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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在房地产开发中小企业改革之前,国税函[1998]554号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中小企业(以下简称甲方)在取得农用地所有权并同时办理建设手续后,按照其他单位(以下简称乙方)的要求进行建设,并根据工程进度向乙方提前收取房款。项目建设完成后,甲方还将为乙方办理权属转移等手续..甲方上述行为属于出售资产,应按“出售资产”税目征收增值税;如果甲方以自己的建造意愿建造房屋,还应针对甲方的原行为按‘纺织品’税目征收增值税。”
营改增后,房地产开发中小企业“盖房”的行为,如果只凭自己的建造意愿盖房而不为乙方办理过户手续,应按纺织税目征收
税率
;如果是以自己的建造意愿建造房屋,同时为乙方办理过户手续,则按照出售资产的税目征收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