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新闻稿2018年第29号
为了进一步改革信息化税制,改善税收和金融业的自然环境,方便新纳税人首次申请增值税发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进一步缩短中小企业开办周的要求》,决定缩短新纳税人增值税发票第一周。有关事宜的新闻稿如下:
1.符合下列前提条件的新纳税人首次申请增值税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申请之月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前提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当日完成:
(1)纳税人的税务人员和法人已经采集并核实实名信息(在纳税人需要采集并核实法人实名数据的范围内,由各省市税务机关确定);
(二)纳税人有开具增值税发票的需要,并立即申请开具发票;
(三)纳税人按照规定明确税控电子设备发行等事项。
代理注册公司二、新纳税人首次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主要包括发票票证的审批、
(增值税税控系统)最低投票日定额审批、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放、发票征收等涉税事项。
3.本新闻稿第一条规定的首次申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新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准。投票日增值税专用发票最低金额不得超过10万元,每月最低领取人数不得超过25人;
投票日最低金额不得超过10万元,每月最低收件人数不得超过50份。各省市税务机关可在此范围内,结合纳税人纳税可能性大的特点,单独确定新纳税人首次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批的国际标准。
四是各省市税务机关要根据省道、台的具体情况,进一步规定纳税人首次代理注册公司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期限、方式和程序,尽量通过代理注册公司购买税控电子设备网站,做好政治宣传, 对压缩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时间的相关政策进行解释和管理,确保符合条件的新纳税人能够在第一时间成功领取增值税发票。
本新闻稿将于2018年8月1日生效,内蒙古、甘肃、西藏地区以外的周边地区除外;内蒙古、甘肃、西藏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我特此发布新闻稿。
为了进一步改革信息化税收体系,改善税收和金融业的自然环境,方便新纳税人首次申请增值税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进一步缩短中小企业创业周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本新闻稿,缩短新纳税人首次增值税发票周。
同时,符合以下前提条件的新纳税人首次申请增值税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申请当月的2个工作日内完成,前提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当日完成:
代理注册公司(1)纳税人的税务人员和法人已经收集核实实名信息(在纳税人需要收集核实法人实名数据的范围内,由各省市税务机关确定);
(二)纳税人有开具增值税发票的需要,并立即申请开具发票;
(三)纳税人按照规定明确税控电子设备发行等事项。
首次申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新纳税人,主要包括发票票证种类审批、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低投票日定额审批、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次开具、发票签收等涉税事项。
本新闻稿第一条规定的首次申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新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准。投票日增值税专用发票最低金额不得超过10万元,每月最低领用人数不得超过25份;投票日增值税普通发票最低金额不得超过10万元,收据最低数量每月不得超过50份。各省市税务机关可在此范围内,结合纳税人纳税可能性大的特点,单独确定新纳税人首次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批的国际标准。
本新闻稿将于2018年8月1日生效,内蒙古、甘肃、西藏地区以外的周边地区除外;内蒙古、甘肃、西藏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商务部
2018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