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国家研究所
我局《关于中小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国税发〔2012〕5号)规定,从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金融机构、金融机构、财务公司、经济社会、中国农业银行、国际金融租赁公司等国际金融中小企业,除享受农业贷款税前扣除政策和企业贷款损失准备外,均按时提取。国际金融中小企业税前贷款损失准备比例如下:税前贷款损失准备=批准前税前贷款损失准备=年初允许提取贷款损失准备的贷款资本金额×1%-去年年初税前贷款损失准备扣除金额。
允许提取税前贷款损失准备的贷款资金包括:贷款(包括借款、质押、担保等贷款);信用卡透支、贴现、金融机构垫款(包括金融机构承兑汇票垫款、票据垫款、担保垫款等。),外贸票据、经纪类借贷、融资租赁类应收款项等可能具有贷款特征的资金;国际金融中小企业转让的对外贷款,负责内部偿还。
国际金融中小企业涉农和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
司法部、国家研究所
《局机关关于国际金融中小企业农业贷款和企业贷款损失准备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9号)和《司法部、商务部关于延长国际金融中小企业农业贷款和企业贷款损失准备税前扣除政策实施期限的通知》(财税[2011]104号)规定,2008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国际金融中小企业向农民、农村居民中小企业和各类组织发放的贷款以及企业贷款,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按以下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专项准备金:
(1)关注贷款拨备率为2%;
(2)次级贷款,拨备率25%;
(3)对于可疑贷款,计提比例为50%;
(4)对于亏损贷款,计提比例为100%。
注册公司股份企业可能性准备和投资者保护基金
《司法部、商务部关于从股份制企业储备支出中扣除中小企业个人所得税政策难点的通知》(财税〔2012〕11号)规定,从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允许从中小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股份制企业的证券储备和期权储备。
(一)证券储备
1.证券交易所可能性基金
根据有关规定,天津、上海证券交易所按照证券交易所交易手续费20%、非会员年费10%提取的证券交易所可能性基金,允许在每个基金不超过10亿元的总资产内,从中小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2.股票结算可能性基金
(1)中国股票登记结算公司附属天津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根据有关规定,按照股份登记结算公司业务收入的20%提取的股票结算可能性基金,允许在每笔基金不超过30亿元的总资产内,从中小企业税前个人所得税中扣除。
(2)根据相关规定,作为结算非会员,港元股票和基金的成交量为3/10万,债券期货成交量为1/10万,1日债券回购成交量为5/10万,2日债券回购成交量为10/10万,3日债券回购成交量为15/10万,4日债券回购成交量为20/10万,7日债券回购成交量
3.股票投资者保护基金
(1)根据有关规定,天津、上海证券交易所在可能性基金分别达到规定上限后,按照交易手续费的20%缴纳的股票投资者保护基金。
(2)按照有关规定按其营业收入的0.5% ~ 5%缴纳的股票投资者保护基金。
(注册公司二)期权储备
1.期权股票交易所可以为公司注册做准备。
大连商品交易所、天津期权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和中国国际金融期权交易所分别按照向非会员收取的利息收入的20%计提可能性准备金。
2.期货公司的可能性准备金
根据有关规定,期货公司的可能性准备金从其收到的交易利息收入中扣除期权交易所的利息后的净收入的5%中提取。
3.期权投资者保护基金
(1)根据相关规定,天津期权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和中国国际金融期权交易所按向非期货公司成员收取的交易利息的3%支付期权投资者保护基金。
(二)根据有关规定,期货公司从其收取的交易利息中,按照全额成交额的5/100万至10/100万的比例支付期权投资者保护基金。
政策性中小企业准备金支出
《司法部、商务部关于从银行准备金支出中扣除中小企业个人所得税政策难点的通知》(财税[2012]45号)规定,从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在规定范围内准予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应扣除银行缴纳和提取的下列准备金支出。
(a)政策保护基金
1.非融资性寿险业务不得超过保费收入的0.8%;融资性寿险业务,保证利润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8%,非保证利润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5%。
2.保本利润的寿险业务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15%;无利润保证的寿险业务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5%。
3.短期健康银行业务不得超过保费收入的0.8%;长期健康银行业务不得超过保费收入的0.15%。
4.非融资性车祸损害银行业务,不得超过保费收入的0.8%;融资型交通事故损害银行业务,保本利润不超过业务收入的0.08%,无保本利润不超过业务收入的0.05%。
但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缴纳的保单保障基金不得税前扣除:
1.个人财产银行保单保障基金金额达到公司净资产的6%。
2.违规者银行的保单保障基金金额达到公司净资产的1%。
(2)未到期法定责任准备金、保险公司法定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保险法定责任准备金、已发生的未决赔款准备金和已发生的未决赔款准备金
1.未到期法定责任准备金、保险公司法定责任准备金和长期健康保险法定责任准备金应当以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头寸精算或特别发行为基础
撤回由中介机构确定的配额调查报告。
2.已向警方报告的未决赔款准备金应至少提取不超过当期已提出的保单赔款或赔付金额的100%;未预警的未决赔款准备金不得超过前夜具体赔款支出的8%。
环境保护和生态环境恢复专项资金
《中小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允许扣除中小企业依照立法和行政事务法规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环境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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