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国家研究所
金融事务
我局与中国保监会联合发布了《商业健康保险政策执行情况》
所得税
政策与体制改革通知(以下简称《通知》),31个城市城镇体制改革商业健康保险政策
所得税
政策规定,购买合格健康保险产品的税款按南京注册公司每人2400元的国际标准税前扣除。
通知中公布的体制改革周边地区包括海淀区、苏州市、上海市和成都市。并在邢台、河北、河南、北方省石家庄、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吉林长春、黑龙江哈尔滨、吉林长春、苏州无锡、浙江杭州、安徽合肥、福建福州、江西南昌、济南青岛、郑州安阳、湖北湖南、长沙岳阳、广东广州、桂林等地注册公司成都、重庆、云南、贵州、曲靖、青海、西藏、咸阳、xi安、酒泉、宁夏回族自治区、甘肃、宁夏回族自治区(不含所辖县
《通知》明确了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四个问题:
已取得工资或连续劳动报酬的人员单独购买符合要求的健康保险产品的,应当在第一时间向扣缴单位提供保险单据。扣缴单位从个人提交保险单据的次月起,在不超过200元/月的国际标准内按月扣收保险单据。一年内保费金额超过2400元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次年或以后续保时,按上述明确规定执行。
单位统一组织购买符合职工要求或单位与个人共同负担的健康险产品,单位负担的部分以实名记入个人工资明细表,相当于一人购买,从购买产品的次月起每月在不超过200元/月的国际标准内扣除。一年内保费金额超过2400元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次年或以后续保时,按上述明确规定执行。
集团工商业户开发商、事业单位包工头和租户、个体工商户和中小企业合伙人投资者单独购买合格健康保险产品的,在不超过2400元/年的国际标准内,按事实扣除。一年内保费金额超过2400元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次年或以后续保时,按上述明确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购买合格健康保险产品者纳税,并及时办理手续享受税前扣除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