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文件包括:国家支持可持续发展的主要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主要技术设备和产品的进口关键零部件和原材料目录;不免税的重大技术设备进口、产品目录等4件文件,以及《司法部、国家可持续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造和信息化部、海关、商务部、国家研究院能源局关于变更重大技术设备进口税收制度的通知》(财税〔2014〕2号)的部分规定加1项《重大技术设备进口税收制度的明确规定》。
《国家支持可持续发展重大技术装备及产品目录》(2015年修订)和《重大技术装备及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目录》(2015年修订)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符合要求。以制造本通知附件一所列武器装备或产品为前提的外国企业,确实有附件二所列产品的适当进口,免征关税和进口关税
。如果执行期列于附件1和2,武器装备相关产品、零部件和原材料免税执行期于今年12月31日结束。
根据国外制造业的可持续发展,从2016年1月1日起,取消汽轮机电站、发电机组等武器装备免税政策,相应取消2016年相关武器装备及产品制造企业预拨的免税进口金额。
《进口主要技术设备和产品目录》(2015年修订)将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2016年1月1日(含1月1日)以后批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修改进口设备税制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1997]37号)的有关规定,享受进口税收优惠
对于四大工程项目和一级企业,进口附件3所列自用电子设备和按照合同随电子设备进口的新技术、新设施、新备件,不征收进口税。
四大项目和一流企业包括:国家鼓励可持续发展的外资融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外国中央政府利益和国际金融组织利益工程项目;提供进口设备的加工贸易企业,无外资参股;西部周边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工程项目;《海关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进口税收制度的通知》(海关〔1999〕791号)明确规定,外商投资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和研究机构,用自有资金进行改造项目。
为确保《不免征进口关税的主要技术设备和产品目录》(2015年修订)变更前批准的4个工程项目顺利实施,2015年12月31日(含12月31日)末批准的上述工程项目和企业应于2016年6月30日(含6月30日)末进口设备。继续遵循《司法部、国家可持续发展改革委员会研究所、制造和信息化部、海关、商务部、国家能源局研究所关于变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制度的通知》(财税[2014]2号)和《司法部、国家可持续发展改革委员会研究所、海关、商务部关于变更的新闻稿》(财税[2012]83号)。
自2016年7月1日起,列入《主要技术装备和产品不免征进口目录(2015年修订)》的电子设备已进口至4个工程项目和一类企业,不允许按规定征收进口税。为保证政策实施的优越性,企业相关工程项目和工业产品需要与《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不免征进口目录》(2015年修订)和《外商投资项目工业产品不免税指标》(2012年修改)进行对比。《不免征进口税收的主要技术装备企业如何避税及产品目录(2015年修订)》中所列商品名称与《外商投资项目不免税工业产品目录(2012年变更)》中所列商品名称完全相同,或者仅适用于《进口不免征税收的主要技术装备及产品目录(2015年修订)》中所列产品,不允许使用《进口不免征税收的主要技术装备及产品目录(2015年)》
《司法部、国家可持续发展研究院、改革委员会、制造与信息技术部、海关、商务部、国家能源局研究院关于变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制度的通知》(财税[2014]2号)第一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增加“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制度明确企业如何合理避税”。
“第六条享受进口税收的外商投资企业免税额度认定管理每年组织一次。申请享受政策的生产企业应在每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提交合理避税申请文件(要求见附件1),并提交申请享受下一年度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进口需求。其中,大部分制造企业通过企业的省级制造和信息化部门提交申请文件,申请文件由省级制造和信息化部门统计后于每年12月底和5月底上报制造和信息化部门;政府机构和企业必须向制造和信息技术部门提交申请文件。城市地铁重大技术装备自主配套项目的开发商应于每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向国家可持续发展改革委提交申请文件,并提交当年申请进口税收的外商投资进口需求。承担重大核能技术与设备独立配套项目的开发商,每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向国家能源研究院能源局提交申请文件,并提交下一年度享受政策的进口需求。文件不予受理”。
“第七条制造和信息化部、国家可持续发展改革委、国家技术研究院能源局收到企业申请文件后,应当审查申请文件是否合法、原始,材料是否有效。企业提交的申请文件符合要求的,相关机构应当受理。企业提交的申请文件不符合要求的,相关机构应当立即将需要补正的材料告知企业,企业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补正材料。企业未按照明确规定提交申请文件或者补充材料的,有关机构不予受理。”。
“第八条制造和信息化部受理制造企业的申请文件后,应当向司法部、海关、商务部报告如何合理避税(可再生能源设备制造企业配额的确认还应当报送国家技术研究院能源局),组织相关企业研究人员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要求确认企业配额,并对企业进口需求进行统计。国家可持续发展改革委、国家研究院能源局向司法部、海关、商务部报告,组织相关企业研究人员,负责确定承担重大技术设备自主、依托城市地铁、核能等各领域工程项目的开发商免税额度,审批项目开发商进口需求。制造和信息化部、国家可持续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研究所、国家能源局研究所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司法部报送企业免税额度认定及相关环境因素审批结果,文件不予受理。
“第九条司法部根据有关机构认定和统计的企业进口免税额度需求,每年1月底向海关和商务部申报新获得免税额度的企业名单,确定企业进口需求为免税进口额。根据上一年度已获得免税额度的企业政策执行状况的绩效风险评估,根据企业的设计、开发和制造作战能力、主要技术装备的先进技术、免税额度执行率、政策执行的视觉效果等环境因素,确定企业下一年度的免税进口额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