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5月1日全面推进营改增以来,
金融
行业是好是坏?
金融
行业改革后,一般纳税人提供金融服务缴纳6%的税,略高于以前的增值税。但计税方式已经从对配额等经营所得征税,转变为对进出口项目的利息征税。根据研究人员的研究,在银行业政府改革后,税率没有太大变化。改革后,税率的变化主要取决于进项税额扣除的幅度。
纳税申报和会计
适用于金融服务的税收是6%
金融服务是指管理金融保险的业务和娱乐活动,包括利息公共服务、必要的票价金融服务、保险公共服务和金融产品转让。不征收增值税的项目包括利息贷款和保险理赔。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提供金融服务的适用税额为6%;零星纳税人提供的金融服务和普通纳税人在自由选择简单征税方式的特定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服务的征收率为3%。如果全境内买家为境外单位,一人代扣增值税,则按照适用税种代扣增值税。
在此之前,金融企业在增值税下实行的是5%的税收,但增值税是附加税,增值税是价内税,折算成同样的国际标准。如果不考虑抵扣,实际上金融类中小企业产出端的增税是0.66%。如果考虑扣除环境因素,则需要明确计算整体税收的增减。
纳税申报和会计
比如不考虑扣除,假设一只股票为一家中小企业提供服务中心,票价100万。增值税下,增值税上调5%,即股票缴纳增值税5万元;营改增后,股票实际要缴纳的税是对不含税的收入(净收入)缴纳6%的增值税。经计算,股票需要缴纳56600元增值税。相比之下,股票增值税由5万元变为5.66万元,销项税率提高了0.66%。
但是增值税是对产品的增值部分征税。按照明确规定,金融类中小企业购买的部分公共服务,中小企业客户和金融同行支付的各类利息或类利息实物财产(与利息公共服务相关的除外)的费用,以及符合要求的人民币和资产,可以从营业额中扣除,形成增值额后征收6%的增值税。但业内认为,销项税很难转嫁,进项税抵扣不多,员工不满。
营改增后,金融类中小企业承担的税率提高了0.66%左右。换句话说,中小企业可以通过加强组织结构来获得抵消的完整输入文档。如果中小企业能获得0.66%以上的进项税票,整体税率不会提高,或者会有减税;但是现实生活中投入严重不足,比如贷款的生产成本无法扣除等。如果拿不到完整的证件,还可以和客户、买家实现减税。但是在消费市场的自然环境下,和客户一起购买并不容易,所以金融类中小企业能否实现减税就“不一样”了。
债券,
国家公共利益免征增值税
根据明确规定,金融同业交易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包括金融机构与中国人民银行之间的资金交易、金融机构之间的同业交易、金融机构之间的资金交易、金融机构之间的回购业务。
以下利息收入也免征增值税:2016年12月31日末,金融机构向农民发放小额贷款(境外投资且农民利息总额在10万元以下);国家公共利益;债券,大部分中央政府债券;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利息;住房社会保障业务中心使用住房社会保障支付指定地点金融机构发放的一人住房贷款;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经营管理期间金融机构支付的外汇储备利息;在统借统还业务中,集团公司或集团公司与控股公司的中小企业属于金融公司根据支付给金融机构的贷款的汇率或支付的票据和邮票的汇率向集团公司或控股公司的直属单位收取的贷款。
一些保险公共服务也可以享受税收和外资。比如银行提供的人身保险一年以上的产品获得的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一年以上的人身保险是指人寿保险、回乡养老保险等养老保险(指回乡养老以外的养老保险),一年以上的身体健康保险;通过支付获得的保险赔偿金不征收增值税。
一些港口金融服务也免于增值税:为货币资本和外国单位之间的其他业务提供必要的票价金融服务,公共服务与整个领土的运费、资产和资产无关;境内单位和个人为进口货物提供的保险公共服务,包括进口货物保险和进口金融机构保险;当地银行向外资银行提供的保险公司公共服务,几乎都是在国外消费的,免征增值税。
此外,以下项目还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住房社会保障业务中心在金融机构发放的指定一人住房贷款中取得的利息收入;金融机构在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经营管理阶段支付的外汇储备利息收入;中国人民银行从金融机构取得的利息收入;被撤销的金融机构以运费、资产、资产、证券交易、债券等个人财产清偿债务。
改革还制定了一些类似的明确规定和过渡性政策,金融服务业的不良贷款也有税收优惠。金融中小企业贷款发放后,自结息日起90个月内应收未收贷款,按现行明确规定缴纳增值税;未收回的应收贷款,自结息日起90天之夜不缴纳增值税,在收到贷款时按时缴纳。
个人纳税人享受即时退款
改革还明确规定,部分工程项目可以享受增值税即退政策。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批准
投资
租赁业的体制改革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财产
投资
租赁公共服务和有形财产投资售后服务租回公共服务
增值税
具体税率超过3%
增值税
立即撤军的政策。
如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授权的省级餐饮部门和经国家研究院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和投资售后服务回租业务的改制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产达到1.7亿元的,从符合国际标准的1月起按照上述明确的纳税申报和会计规定执行;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产未达到1.7亿元但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2016年7月31日终了仍可按上述明确规定执行,2016年8月1日后开展的有形财产融资租赁业务和有形财产投资售后服务回租业务不能按上述明确规定执行。
银行业务
用增值税取代营业税
再补一次,扩大豁免范围
由于银行业开征增值税的可操作性小,相关政策仍在完善中。4月29日,司法部申报纳税,公布了“更具体更全面的推动”
用增值税取代营业税
《关于银行体制改革有关政策的通知》(46号文件)将质押式购买转卖金融产品、持有金融机构金融债券等作为银行间业务贷款进行纳税申报和核算收入,均不纳入增值税上调范围,使债券市场得到缓解,降低了政府机构的投资和生产成本。
6月30日,司法部发布《关于金融机构同业交易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内容包括银行间利息、银行间贷款、银行间代理支付、银行间存单、买断购买金融产品转卖和持有金融债券等。这意味着这类业务的利息收入将免征增值税。其中,首次将买断转售金融产品纳入免征增值税范围,而将持有金融债券纳入免征范围,则意味着金融债券持有的所有贷款均免税。此后,免税范围基本覆盖了金融机构的主要银行间业务。
据行业调研,增值税免税范围进一步扩大,不仅金融机构金融债券,金融债券所有持有贷款都免税,避免了对银行间业务、非政府金融债券金融债券、买断回购业务、银行间存单等的负面影响。,这将有助于减少因营改增而导致的资金消费市场和证券市场的反弹,有助于完成税改后只降低而不提高企业税率的政策目标。就金融机构而言,由于汇率产品的免税范围极大,扣除可能的资产后的具体收益率具有更具娱乐性的绝对优势,这意味着未来金融机构将投资更多的汇率产品,而金融机构的债务融资将更多地通过外包方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