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两年来,由于新形势的要求,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修订面临着自然环境的一些根本性变化。
国家研究所
金融事务
李万甫,该局税务自然科学研究中心副主任
2015中国法学研讨会暨第四届中国
金融事务
辩护律师和税务代理人研讨会于2015年12月27日在上海隆重举行。本次研讨会的主题是“现代国家治理与涉税专业知识公共服务创新”。商务部税务自然科学研究中心副主任李万甫发表了题为《解决税收征管法修改问题》的演讲。
以下是这次演讲的记录:
李万甫:
我很高兴有这样一个好机会来到这里,与你们讨论税收征管法的修改问题。
众所周知,去年1月(2015年),国务院法制办公开发布了《税收征管法》修订草案。一年多了,这份稿子还停留在国务院法制办的水平。可见这部法律正在修订过程中。各行各业的人普遍关心许多修正案,包括制度创新各方面的许多不同观点。应该说这个法律几乎没有共识。
就这部法律本身而言,由于是非常全面的修改,涉及到一些基本制度的变更,一些基本制度的创新,一些基本制度的程序性建设,涉及到很多难题。因为这周的关系,现在主要想和大家就税收征管法修改步骤中的基本价值问题交换一下个人看法。
第一,要更加注重职权的协调,从法制的角度来说,这是一个法制。一般来说,一个稳定的会计和报告税收制度与行政权和私权相匹配。我们说法律是法制实现的最重要的媒介。谈法律的修改,不如谈如何在法律上进一步体现行政权和私权。
未来修订的《税收征管法》仍然强调,在重新制定的《税收征管法》的法律体系中,行政权与私权不协调,纳税权相对脆弱。税务机关在行政事务中的权力和权威相对边缘化,边缘化的抢占市场的权利更容易造成延展性。在我们对《税收征管法》的修订中,我们进一步谈到了税务机关,包括我们的提供者,在保护纳税权方面的作用。我国新修订的《税收征管法》吸收了一些基本制度,同时注重对财政行政事务的权力和权限进行有效的规制。
理论上,加强我国的财政立法权,特别是对根本立法权的程序性控制,包括财政检查权,包括制定我国红头文件的职权,包括我们的
审计
权利,包括我们这个案件的案件权,应该说是税务机关执法步骤中的基本权力
税收征管
法律修订中的程序性约束和有效约束。这也是长期在收藏管理实践中积累的一种专业知识。
在第二方面,
税收征管
该法的修改更加注重对我国征收管理实践的阐述。其中一个实践展示是国外的收集和管理。税收征收管理法颁布十几年了。在此期间,社会各界对税收征管问题进行了普遍的探索和实践。各地都进行了很好的创新,开展了改革和娱乐活动,达成了最重要的共识。希望在新修订的税收征管法中得到充分体现,包括我们多元化的税源管理和风险评估的功能,包括我们系统化的规范化,同时在这里要注意吸收国际通行的专业知识,进一步西化国际专业知识,在征管各个方面充分借鉴国际有益的做法。多年来,我们注重吸收和引进,包括改造体系的逐步实践,包括我们的风险评估体系,包括我们的可能性管理模式,以及一系列国外先进的设备征收管理专业知识,应该说是应用到了会计和纳税申报中税收征管的实际步骤上,或者说大部分都被推开了。
税收征管法是税收征管工作研究的一个难题,它很好地阐述了国外的国际惯例。
第三,注意加强对税制改革的护航作用。后来作为嘉宾,说税收征管法作为程序法,是保证公法有效实施最重要的。在这一步,我们应该说,促进税收征管法和我们的制度改革已经考虑到同样的威望。14年来,六项增值税改革和税收征管法都纳入了一系列税收试点建设。根据四中全会的部署,没有税收征收管理法。然而,2014年税收征管法的出台,不仅起到了最重要的护航作用,也延缓了税收征管法的进一步推进。各方面有各种因素,有共识,大家也逐渐做到了。报税的方方面面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因素。征管制度没有在第一时间建立,也对我国的税收制度产生了负面影响。改革进程正在进行,包括我们
所得税
在我国税收征管法缺位的情况下,第三方支付制度和第三方管理模式应该说是下一步
所得税
改革,包括我国房地产税的改革,需要我国税收征管法律相关制度的不利支持。我们还没有有效地建立它,下一步需要研究我们工作中的难题。
根据新形势的要求,我国税收征管法近两年的修改正面临着自然环境的一些根本性变化。简单来说,有三个方向。互联网plus带来的我国税收征管制度的修改将带来新的变化和负面影响,包括我国税收司法权的问题,包括我国新的交易方式和新的经济发展零售带来的一系列税收征管问题。我们应该利用税收征管法的这次修订来减少税收损失。网络导致的税务大数据组合需要收集和管理。
12月2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信息化定租征收管理试点方案》,首次从机关层面发表了指导税制的文章,对我国税收征管体制未来走向和征管新时期的确立产生了最重要的负面影响,提出了一些非常重要的要求。这些要求,是成熟阶段经机关领导批准的一系列制度,也在新修订的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得到适当确立。
国际上对行政事务的研究也取得了一系列成果,这也将给我国的涉外税收征管体系带来一系列考验,包括国际征管的对话伙伴,包括一系列细节。我们今天支付的许多变更都是局里通过的文件。当其他国家是合作伙伴时,它们是法律文件,因此我们需要通过法律将这些要求纳入我们新修订的法律。
现在只是提出这些难题,简单讨论一下个人的一些看法。对不起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