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契税纳税申报难点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7号)。在部分契税纳税人在执行过程中明显难以取得出售资产发票的情况下,具体是税务机关是否以及如何接受契税纳税人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7号》比较具体,仍要求契税纳税人在审批时提供出售资产的发票,并对纳税人在不同情况下合法审批避税时应提供的材料以及税务机关的受理前提提出了要求。明确如下:
第一种情况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裁决委员会出具的法律文书,农用地和人民合法避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契税纳税人无法取得出售资产的发票,如原所有人失踪、死亡或拒绝执行。
在这种情况下,公告明确规定,纳税人可以持最高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裁定副本及相关材料进行契税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第二种情况是,购买附加住宅区的纳税人无法取得出售资产的发票,因为出售附加住宅区的中小房地产开发企业也已注销财务登记或被税务机关列为异常户。
对于此类案件,公告明确规定税务机关在核实相关条件后予以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7号》明确规定,本公告自发布之月起实施。
需要注意的是,按照“程序上从旧、从新”的单一原则,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且在公告结束时已前来兼营契税申报但未被受理的纳税人,也可以在公告后按照本公告的明确规定兼营契税申报。